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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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乐府函[2010]135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府函〔2010〕13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予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10元(每日32.6元)。

(二)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5元。

(二)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行政区域内,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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