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一个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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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一个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必要补充
作者:暂无
来源:《企业观察家》 2017年第4期
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无法防范以互联网金融为首的新兴金融业态的风险,对小微金融机构
的风险防范也倍感乏力。
只有赋予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借助互联网技术,
具备信息数据和风险分析能力,
才能有效弥补传统金融监管的不足
中国的金融监管是由中央负责全面设计,地方监管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寻求创新的路径。
在早期,地方通过中央监管部门的委托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但这样的监管逐渐失去应有的作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共谋问题越来越严重。
中央加强金融监管,使地方金融监
管部门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
但监管部门的职能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热烈情绪,是相悖的。
相比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金融机构而言,地方政府更倾向于与地方金融机构合谋,
这使得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猫鼠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而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逐渐出现突破政策限制,在监管实践中,放松管制,使地方金融机构获得更大、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松动,使金融监管在操作层面上,在立场上出现模糊不清的表现。
只是中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不完全依靠监管部门的尽心尽责,更多的是在源头上消灭金
融经营的风险,也就是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牌照的发放,抬高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将那些缺乏
风险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屏蔽出去。
在客观上,确实降低了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降低了金
融监管的成本。
但这样的举措,扼杀了金融领域的创新能力,金融领域成为少数人能够参与的
行业。
那些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的人,很难以一己之力,打破金融行业沉闷的氛围。
那些金融创新被垄断的氛围包围,成为形式大于内容的游戏。
互联网金融能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创新吗?
互联网金融形态已经由最初的爆炸式发展,逐渐走向缓慢发展的轨道。
无论是关注度还是
投资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估值,都日趋理性。
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高歌猛进的态势已成“明
日黄花”。
缺乏深层次创新的P2P和股权众筹等主要业态,其中的弊端和发展的乏力,已经完
全暴露。
回首几年前,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追捧,现在看来,确实为时尚早。
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态的冲击,是不容忽视的。
这一金融业态本质上是技术创新的产物,降低了代理成本,使金融风险能够以非常低的成本分担出去。
而带来的风险则是能够快速积累
金融风险,在新兴市场上,扩大危机的深度和广度。
互联网金融借助信息技术,迅速将金融业
务快速渗入更加基层的经济体中,但这些经济体都是“一行三会”是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很难涉
足的。
在客观上,这些经济体承受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以打破行政边界的方式在全网进行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则很难发挥
出明显的效果。
当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后,地方政府深刻地感觉到危险。
这时候,他们为了防
止辖区内出现大规模群众上访,以及其他恶性案件爆发,出台很多非常有力的行政政策,以果
断而迅猛的姿态,对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公司,痛下杀手。
地
方政府出于自保的心态,这么做,本身并没有可以指责的。
但这样做的后果,实际上暴露出地
方金融监管的缺位和无能为力的悲哀。
尽管金融监管很难做到事前监管,但对金融风险建立体系化的监管模式,在可控的范围内,将一些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上,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但面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的金融
业态,传统的金融监管却处处显露出被动和举手投降的姿态,则是监管高层无法容忍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法承担真正的监管职能
目前,在各个省、区、直辖市都已建立金融办,或者金融工作局。
这些地方政府内派生出
的地方金融服务和监管部门,是对传统金融机关的一种有力的支持和补充。
有些地方金融办或
者金融工作局,承担的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非常繁杂。
而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分,在开展工作中,更能够得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支持和协助。
如果能够把地方金融监管的一部分职能
赋予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那么,在弥补传统金融监管职能不足方面,肯定能够起到立竿见影
的效果。
当前,地方金融办虽然参与甚至主导地方金融风险的防控和善后处理工作,但在获得金融
防控数据和信息等方面,并没有获得足够的支持。
因此,在开展风险防控的过程中,实际上,
在很多方面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作为地方政府与“一行三会”开展业务沟通的部门,地方金
融办和金融工作局,很难在防控风险过程中与金融监管部门互相支持,原因在于金融办和金融
工作局没有自己的风险防控领地。
可以说,这些地方金融部门始终停留在协调、沟通、联络等
低层次的服务、管理水平上,几乎对地方金融风险监管和金融发展的促进,很难发挥实质性的
职能作用。
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犄角旮旯、难以监管到的领域,则交给地方金融部门打理,而地
方金融部门因为缺乏明确的职能,也只能通过控制牌照等形式,把风险压缩到最小的空间。
比如,地方金融办负责地方投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那么,发放牌照时,则更关注这些投资担保公
司是否有国资背景?国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有多少?能否在这些公司出现金融风险时,国资承
担最后的偿付?这些问题可以被归为一个问题,当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出来后,国家能否为其
买单?这样的投资担保公司本质上与银行一样,都是依靠国家信用开展业务。
实际上,这样的
投资担保公司很难在金融市场长袖善舞,最终沦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跟班儿”。
互联网金融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成为一匹失控的烈马,在金融领域几乎进入无人之地。
最
终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福祉则会被其带来的社会成本侵蚀掉,成为金融发展中令人苦恼的“问题
男孩”。
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发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
从国际经验看,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
英国除了金融政策委员会
和金融审慎监管局外,还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
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对金融审慎监管局监管
范围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2015年起,还被赋予监管支付服务的职责。
从形式上看,金
融行为监管局与我国的地方金融办或金融工作局很相似。
地方政府金融办被赋予明确的监管职能,是对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的必要补充。
只是需要指出的是,地方金融办成立之初,并不是为了监管地方金融机构,更多的是为了
发展金融机构,助推金融机构获得快速发展。
那么,如果把金融监管也赋予地方金融部门,会
出现职能互相打架的问题。
但从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看,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
等工具,强化大数据处理系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平台共享机制,使地方政府金融办
具备处理金融信息和分析金融风险的能力,在技术上能够为传统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支持。
同时,在结合地方金融打击非法集资办等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对一些金融风险开展多维度、多角度的监控、防范和打击。
只有如此才能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主的新兴金融业态以及小微的金
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
而那种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部门和手段的做法既无效,更可能限制金
融的发展,可以说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