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物资归档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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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物资归档资料管理
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科队:
为保证煤矿仓库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煤矿财产物资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煤矿物资归档资料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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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物资归档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物资归档资料的管理,对物资采购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利用物资资源信息、电子信息平台为煤矿采购及招标工作服务。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工作,规范各部门物资管理人员归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物资归档资料管理(物资采购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及物资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资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煤矿物资管理工作在计划、采购、合同履约、合作协议、验收、结算等过程中形成的,需要保存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资料。

第五条物资归档资料应遵循个人整理、统一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

对于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收集,定期向煤矿档案室移交。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物供科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在物资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将应保存的物资归档资料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二)对各部门物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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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七条物资供应科对应归档的物资管理文件材料内容必须明确,资料要能够准确反映物资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数据可靠并与实际相符。

第八条物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如下:
(一)神华国能集团下发的物资管理方面的文件、制度等;
(二)煤矿物资管理方面文件、规章制度、材料等;
(三)采购活动中的采购计划、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补遗及澄清、专家评分表、监督报告、中选通知书、合同会签单、授权委托书、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等;
(四)物资出入库单据、验收单据、盘点记录、物资台账等;
(五)其他有价值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资供应科、各部门员工应及时对已经办理完毕,按规定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物资归档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物资归档资料的整理应遵循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利用。

第四章资料归档
第十条资料归档工作要求:
(一)物资归档资料应完整、准确,资料整理应系统、规范,建立台账,便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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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资归档资料一般一式一份且应为原件。

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的文件材料归档,文件资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三)整理音像等文件材料时,应同时编写文字说明,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内容;
(四)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五)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六)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应译出题名后归档。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科设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

物资归档资料需要向煤矿档案室归档的资料,物供科负责人签字后向综合科移交,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

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移交清册对接收归档的的文件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移交手续,各留一份清册以备查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物资供应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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