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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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进口减免税科研设备的监管年限:自设备海关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如下:
1.减免税设备需按规定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册或进行登记管理。
2.减免税设备需在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
需向南沙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若减免税设备需要移出南沙海关管辖地使用的,需向南沙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3.减免税设备用于野外或海上监测等科研项目的,在使用后,必须
存放在减免税设备原申请使用地点。
如果遇到海关稽查部门对正在野外或海上使用减免税设备进行核查,必须能提供使用状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4.减免税设备仅能由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学生从事本单位相关科研
教学工作;需要用于其他同样具备减免税资格单位的科研教学活动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5.减免税设备不得用于不具备减免税资格的单位或企业的科研教学
活动,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或利用减免税设备谋取收益。
6.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设备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
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7.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设备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
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8.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设备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