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艺术品的捐赠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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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有关艺术品捐赠的规定和税法,是极其简要的总结,有关条文的细则是非常繁复而详尽的,无法在此详述。无论估价、申报,收藏家一般都聘有专家分别负责,非自己所可胜任的事。而且,规定与税法也不时地在修订。兹举近年所发生的两项为例,以见一斑。
一是关于活着的艺术家。将其作品捐给博物馆,在报税时可按其全额公平市场价值从所得中扣除。当时艺术家捐赠作品时,只能扣除其所用材料的成本费用,而非其作品在市场上的可能售价。试问,如此规定如何能鼓励艺术家将其作品捐给博物馆?因此,2005年11月18日国会参院通过这项减税修正法案。这项修正案,使活着的艺术家捐出作品时,只要经过适当估价,和至少在作品完成18个月后捐出,即可按公平市场价值全额减税。参院通过此一提案后,送交众参合议委员会审核。(3)
3.如需附估价申报减免,则评估者必须签署估价结论,以示负责。
一份有效的估价,更需填报下列十一条项目:
1.对捐赠艺术品详尽的形容报告;
2.捐赠日期;
3.艺术品本身状况;
4.收藏家捐赠时所列的任何条件;
5.评估者的姓名、地址、报税编号;
6.评估者的资格,尤其是学历、经历、检定证明书;
7.符合申报目的的相关的检定证明书;
注释:
(1) 本文部分改写自旧作《艺术品的捐赠、税法、购藏与研究、出版、展出》,该文发表于《二十一世纪中国博物馆展望》(纽约梅隆基金会,2006),31-43页。
(2) 文中所引税法及规定,参考国税局颁布规则及Martha Gray Billman 与John Silberman 两位合撰 Give to Get: How to Maximise Your Tax Benefit When Donating Art to Charity 一文,刊于 The ArtNewspaper, No. 100, February 2000.
按美国税法规定,艺术品的捐赠者一般都可享有慈善捐赠减税的权益。若要以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全额报税,必需符合下列四个先决条件:
1.受赠者必须是设立于美国的公共慈善机构,而非私人基金会。
2.艺术品必须是收藏家长期拥有已增值的资产,而非新近购得即转而捐赠者。
3.艺术品必须与受赠机构的运作功能有关,才符合减免税的资格。8. Nhomakorabea价日期;
9.艺术品捐赠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10.评估者所估价值的方法与凭据;
11.收藏家所付评估者的费用;
那么,何谓“合格的独立评估者”(qualified independent appraiser)呢?一位合格的独立评估者,必须具有评估该类艺术品的资历或资格,并且是经常公开从事这类评估者。国税局聘有专家核定各类减免申报。估价申报减免,可减免的税额也因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限制。当核定的减免税额在当年用不完时,在连续的五年内可继续申报延用。然而,若所申报的估价超过了所谓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也会受到罚款处分。而罚款多少,则按超过公平市场价值的多少来计,可以从20%起,向上累进。
由以上所举对博物馆界而言,一正一负的修订案,可知税法对博物馆争取艺术品捐赠影响之大。中国的慈善事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据报导,中美两国慈善捐款额相差7300多倍;而内地企业界捐款的不到百分之一。(4)因此,如何因应国情,制定鼓励捐赠的税法,并与时俱迁地不断修订规则,实为鼓励人民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美国艺术品的捐赠与税法
近代艺术博物馆中藏品的主要来源,不外乎接受捐赠或自费购藏。对从事博物馆业者而言,如何争取艺术品的捐赠,或争取捐款以供博物馆购藏艺术品,其手段的本身也是一种艺术。(1)一般而言,坚持匿名而无条件的捐赠极少;多数不是为名就是为利,要是能名利兼收,那当然就更好了。
名比较单纯,容易处理,只需在艺术品展出时,将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同时呈现即可;至于利,那就很复杂了。为争取艺术品的捐赠,首先涉及和收藏家的交往与游说;其后又涉及捐赠者取得艺术品估价和减税权益的协助。由于估价与减税息息相关,程序与内容也相对复杂,本文拟就美国对艺术品捐赠的相关规定与条例,作一简单扼要的介绍,以供国内对此有兴趣的读者参考。(2)
2.十年间,博物馆需拥有该艺术品一段相当的时间。旧法虽有类似规定,但允许博物馆放弃此权益,使收藏家在世时得一直拥有答应捐赠的艺术品,直至过世后才由博物馆接收。
3.收藏家在每一分段捐赠申报时,只能以较低的公平市场价值取得减免额。
总之,这些新修订的规则,对收藏家而言均不起鼓励捐赠的作用;对博物馆争取艺术精品也产生负面影响,而不受博物馆界欢迎。
(3) 参阅Robin Pogrebin, “Senate Bill Lets Artists Claim Price for Gifts,”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22, 2005 与《世界日报》2005年11月23日,A14页。
(4)《世界日报》2005年11月23日,A9页。
4.收藏家必须严格遵守估价、申报等规定。
为避免利益冲突,博物馆只负责审核艺术品的受赠与否,而不涉及受赠品的估价。收藏家必须自己聘请一位合格的独立评估者来作估价。美国国会与国税局对此有极其严格的法规,基本规定有三项:
1.所有非现金捐赠品的价值,必须超过500元方能申报减免税。
2.申报减免价值超过5000元,必须附上估价结论。
二是关于分段式的捐赠。2006年7月和8月,众参两院分别通过对艺术品分段捐赠的修订,等总统签字后生效。所谓分段式的捐赠是指有极高价值的艺术品,收藏家作分段式的捐赠和申报减免税,经常可在世时仍拥有该艺术品,直至过世后才作最后的捐出,由博物馆正式接收。新修订的条文则规定,有下列三点重大改变:
1.分段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或至收藏家过世,二者孰先,即为艺术品完成捐赠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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