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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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研究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XX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研究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研究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时限为12个月,自处分公布之日算起。

(一)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经考察无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二)在处分期内有显著悔过表现或立功的,或毕业离校前处分虽未到期但表现良好、按期毕业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三)在处分期内继续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延长3个月处分时限处理;违纪行为严重的,按本规定第三十条从重处理。

第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处分
第七条对于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组织或作为骨干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第九条对于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于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同学、学
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欺诈信息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有价值数据的,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信设备造成公物、财物损失的,按盗窃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的,视其情节和造成损失,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浏览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的,以及为作案者提供条件或进行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盗窃和诈骗价值(含共同作案)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300~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案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盗窃或诈骗,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的,或知情不举,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领凭证不予归还,非法占有或消费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偷窃或盗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出售他人重要电子数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的,比照盗窃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
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研究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如盗改他人姓名,开假报销单、假医疗证明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或评审专
家签名、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他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围观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赌博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性质特别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的、打人致伤的、打群架为首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五条酗酒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作伪证、制造假案或蓄意诬陷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或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制作、复制、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
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卖淫、嫖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他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贩毒、吸毒,或以各种方式引诱他人贩毒、吸毒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由于过失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按规定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按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实践、课题研究活动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

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消防法规,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
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由于违章使用电器引起各种恶劣后果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习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第三十条违纪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端正,隐瞒事件的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从而给事件调查造成困难的;
(二)处分期内继续违纪或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校纪的。

第三十一条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研究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研究生学院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进行查证,并书面告知研究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研究生违纪事件,可提请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学院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基层培养单位。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提交研究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止,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负责教育和考核,研究生应定期主动向研究生管理部门和指导教师做思想汇报。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满或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原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自发文之日起,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xx(xx)5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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