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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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范管理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及相关机构。

第三条医保慢性病是指在患者经医生诊断并连续就诊受医生指导治疗的情况下,病情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治或控制,需要长期治疗、照料或管理的疾病。

第四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际
需求,为其提供全面、连续、协调、温馨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慢性病管理团队,配备专业医生、护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六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定期门诊服务:按照规定时间,定期到医院复诊,接受医生的检查和治疗。

(二)药品配送服务:定期领取并使用医生开具的慢性病药品,确保治疗效果。

(三)健康教育服务:通过讲座、宣传册等形式,向患者传授疾病知识和生活保健方法。

(四)心理辅导服务: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其调整心态、保持乐观。

(五)康复训练服务: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帮助其恢复身体功能。

第七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患者在接受医保慢性病服务时,应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按时按量服药,定期复诊,注意生活规律,积极配合康复训练。

第九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从患者满意度、治疗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二条患者有权知情,应当在接受医疗服务前,由医生告知其治疗方案、费用情况等信息,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向投诉者进行回复和解决。

第十四条患者在接受医保慢性病服务时,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不得干扰医生的诊疗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服务职责,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对于医保慢性病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医疗服务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需修改,须经省医保局审批。

第十九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可由省医保局进行补充解释。

【总结】
本省医保慢性病规章制度立足于服务患者的需求,倡导“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管理理念,旨在规范管理慢性病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规章制度的实施,将为患者提供更加全面、连续、协调、温馨的医疗服务,促进慢性病患者的康复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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