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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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鄂13民终3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
【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萍;朱冬莉
【当事人】王萍朱冬莉
【当事人-个人】王萍朱冬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萍
【被告】朱冬莉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和微信转款记录显示,朱冬莉与王萍经济往来频繁,朱冬莉共计向王萍转款541096元,王萍仅向朱冬莉还款347200元,未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案诉争的15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和微信转款记录显示,朱冬莉与王萍经济往来频繁,朱冬莉共计向王萍转款541096元,王萍仅向朱冬莉还款347200元,未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案诉争的150000元。
朱冬莉称,该150000元借款是双方经过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
王萍未举证证明其向朱冬莉的转款就是偿还本案诉争的150000元,也未收回借条,故王萍上诉称已还款数额应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王萍还上诉称,借款150000元实际用于赌博,且每次向朱冬莉借款时在本金中按月利率5%扣除了利息,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王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王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4:01
王萍、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13民终36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冬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广水市十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萍因与被上诉人朱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
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萍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15万元不是用于生意资金周转,而是赌博高利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赌博输钱后,便借款给上诉人回本,收取月息5分的高额利息。
2、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15万元错误。
两笔借款的实际出借时间不是借条上的落款时间,而是之前多次赌博高利贷的汇总并更换了借条,每次借款时均在本金中按月息5分预先扣除了利息。
3、上诉人已通过手机银行、微信偿还借款373200元,还有部分现金还款,应予以扣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朱冬莉辩称,1、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借款的用途由上诉人自行决定,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金额是实际借给上诉人的金额,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符合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共计向上诉人银行转款797596元,扣除上诉人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偿还的373200元,仍欠424396元,远大于被上诉人所诉金额150000元。
原告诉称朱冬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年息6%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冬莉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王萍出具的借条两份和银行转账明细(中国工商银行9笔,农商行2笔)。
对原告朱冬莉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朱冬莉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被告王萍向原告朱冬莉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原告向其出借资金后,双方的借贷
关系依法成立,故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有理合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借款利息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20年7月6日)支付利息属权利自行处分,予以支持。
被告王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萍清偿原告朱冬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王萍负担。
二审期间,王萍与朱冬莉均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将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13日,
朱冬莉共向王萍银行账户转款541096元。
王萍自2016年12
月6日至2018年6月21日共向朱冬莉银行账户还款25×××00
元;王萍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9日通过微
信向朱冬莉还款90000元,合计347200元。
一审认定的其
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和微信转款记录显示,朱冬莉与王萍经济往来频繁,朱冬莉共计向王萍转款541096元,王萍仅向朱冬莉还款347200元,未偿还的金额大于本案诉争的150000元。
朱冬莉称,该150000元借款是双方经过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
王萍未举证证明其向朱冬莉的转款就是偿还本案诉争的150000元,也未
收回借条,故王萍上诉称已还款数额应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王萍还上诉称,借款150000元实际用于赌博,且每次向朱冬莉借款时在本金中按月利率5%扣除了利息,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王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王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汪莉
审判员姚仁友
审判员熊飞
二〇二一年××月××日
法官助理廖文杰
书记员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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