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劳调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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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劳调费文件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劳调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劳调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劳调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劳调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劳调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劳调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劳调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劳调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劳调费之和计
取劳调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劳调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劳调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劳调费之和计取劳调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劳调费调整后,以前的劳调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劳调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劳调单价的工程,其劳调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劳调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内建工[2008]319号
关于调整定额劳调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受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和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2008年建筑市场中的劳调、材料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

施工企业和各盟市造价管理部门普遍反映:劳调费价格上涨过快,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劳调
费出现亏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市场波动幅度大,出现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

造成目前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承包商都无法预测和控制的。


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计价定额中的劳调工资单价和固定价格合同中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劳调费调整
(一)调整标准
1.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在"关于调整定额劳调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 236号)的基础上,再调增20%。

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

2. 装饰装修工程,在"关于调整装饰工程劳调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的基础上,在调增20%,两次调增合并计算,调整系数为1.4-1.6。

3. 上述工程中的机上劳调单价,由每工日35元调整为49元。

(二)调整方法
1. 本次劳调费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
1日以前施工的工程,仍按内建工[2007] 236号文件执行。

2. 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和2008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跨入2008年1月1日后施工的部分,按照自治区2004年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劳调费单价的,一律按本通知进行劳调费调整。

二、材料价格调整
1.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材料价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差办法和信息价格进行材差调整。

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劳调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建设、施工单位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材料和劳调差价问题。

劳调费应按本通知执行(指按2004年定额劳调单价计价的);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原报价格15%的部分,应予调差,调差材料品种由工程建设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位应承担材料价格和劳调单价市场波动风险幅度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凡未结算的工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均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 劳调费调整包括直接工程费中的劳调费、措施项目费中的劳调费。

3. 劳调费和材料差价调增的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它各项费用。

其中:房屋修缮工程只计取税金。

4. 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应计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文件规定费率计算。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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