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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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县级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降低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
1. 县级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决策、
指导和监督。

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药事管理办公室,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
实施。

3.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临床科室负责人、药师、临床
医生等组成。

三、药品采购与管理
1. 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2. 药品采购前,药事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药品质量、价格、供应等情况
进行评估。

3. 药品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确保药品质量。

4. 药品入库、出库、储存、养护等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四、药品使用与管理
1. 医院临床科室使用药品,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药品使用
管理规定》。

2. 临床医生开具处方,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3. 药师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制定,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建议。

4. 药事管理办公室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药学服务与管理
1. 医院设立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2. 药师应积极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协助医生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3. 药事管理办公室定期开展药学知识培训,提高药师和临床医生的专业水平。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
1. 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药事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3. 定期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4. 加强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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