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疫情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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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疫情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乌市疫情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义乌市范围内的疫情管理工作,包括疫情防控、疫情监测、疫情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义乌市疫情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力争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

第四条义乌市疫情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疫情防控
第五条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和聚集性疫情,立即向所在单
位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疫情信息,向社会公
布疫情日报。

(三)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通报和信息公开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通报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

(二)对于疫情信息的发布,不得隐瞒、误导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防控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感染病例的筛查和隔离,确保医院内部不出现院内感染。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确保医疗废弃物不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第八条人群管控
(一)对疫情流行地区的人员,应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实行相应管控措施。

(二)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应当有序,不得非必要情况下聚集。

(三)对于疫情高风险和暴露风险的人员,应当进行隔离观察或者医学隔离。

第九条假期管控
(一)疫情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制定假期安排,避免人员大规
模流动。

(二)学校在疫情期间应当加强学生的健康监测和疫情防控教育,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条生活物资保障
(一)疫情期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基
本生活需求。

(二)对于特殊人群,如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应当优先保障其生活物资。

第十一条疫情风险评估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疫情风险评估系统,对疫情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依据
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二)对于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人员,应当实施相应管控措施,严格控制流动。

第三章疫情监测
第十二条疫情监测网络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二)疫情监测网络应涵盖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站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十三条疫情监测机制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疫情监测机制,加强对疫情动态的监测和分析。

(二)对于发现的疫情线索和疫情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数据共享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疫情数据共享机制,确保相关数据的及时共享。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感染病例的信息进行公开。

第四章疫情处置
第十五条紧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疫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隔离治疗
(一)对于确诊和疑似感染病例,应当实施隔离治疗,严禁出入公共场所。

(二)对于密切接触者,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及时发现并阻断传播渠道。

第十七条疫情通报
(一)发现疫情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对于疫情情况的通报,不得夸大、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物资保障
(一)对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的保障应当得到优先保障,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对于防护物资的保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供应充足。

第十九条应急调控
(一)对于疫情期间人员流动的调控应当得到合理实施。

(二)对于相关行业的复工复产,应当根据疫情情况和风险评估科学制定调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人不正确履职,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义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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