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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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业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并为其岗位续聘、晋(降)级、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逐步建立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册在岗(含编制外学校正式聘用职工)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二)分类评价、分类考核原则;
(三)年度、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学校、基层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考核办法及各级各类岗位年度、聘期考核基本要求;
(二)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考核工作;
(三)审定各单位、各部门考核结果;
(四)审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结果;
(五)协调和处理考核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议事规则上报学校相关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考核业绩审定小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受理考核工作的相关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业绩审定小组成员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审查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致,具体负责对教职工提出异议的已经备案的业绩成果进行复核、认定。
学校考核业绩审定小组审核认定所涉教学工作量、项目、成果、论文等业绩标准与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认定标准相一致,学校职称评审认定标准调整时本考核办法相应标准同步调整。
具体业绩成果认定办法及部门分工见《东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小组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职责:
(一)根据学校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岗位、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本单位的考核标准不得低于,但可高于学校各级各类岗位考核基本要求),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
(三)审核认定本单位被考核人的业绩成果(对于无法认定或有异议的聘期业绩成果报学校考核业绩审定小组进行认定);
(四)公布、上报本单位的考核结果;
(五)受理本单位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六)研究处理本单位人员考核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它涉及到本单位考核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校领导由上级部门考核)的年度考核由组织部负责牵头实施,管理岗位其余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实施。
第十一条工勤岗位的年度、聘期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考核由上级负责组织实施)及机关职能部门四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岗位的年度、聘期考核。
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各级各类岗位的年度、聘期考核。
对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人员年度、聘期的工作任务及业绩成果,由单位初审、汇总后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校办产业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由校办产业处负责实施,参照学校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每学年度末及聘期结束前,学校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布置年度及聘期的考核工作。
各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工作通知要求及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后通知教师本人。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以学年为考核期限,每年9月底完成上一学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聘期考核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限(今后根据需要,可经学校研究决定做适当调整),在聘期结束前完成考核工作。
学校与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人员签订聘期目标任务书,实施聘期考核;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各级各类岗位聘期基本要求,结合岗位、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并与教职工签订聘期目标任务书,实施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下一轮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对象
第十七条全校教职工,除下列情况外,均参加年度考核:
(一)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者(工伤除外),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二)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者,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三)长期离岗(待岗、拒聘)人员,考核期内不在岗时间(待岗、拒聘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四)停薪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五)当年退休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情况查清后再确定。
(七)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全校教职工,除下列情况外,均参加聘期考核:
(一)聘期内离岗待聘、拒聘、辞职人员,不参加聘期考核,只写情况说明不下结论。
(二)聘期内退休、延聘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进行聘期考核。
(三)聘期内停薪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进行聘期考核。
(四)新进人员的聘期以入校后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五)聘期内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待情况查清后再确定是否参加聘期考核。
(六)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参加聘期考核。
第五章考核等级、标准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完成岗位职责及各单位要求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优秀等级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各等级基本标准: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
(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三)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基本熟悉业务,工作能力一般;工作责任心不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一般;基本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或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或减免年度考核工作量:
(一)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的获得者免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二)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称号者免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三)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者,免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四)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免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者免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六)承担国家级纵向科研课题(包括国家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负责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的获得者免立项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七)国家级精品课程的主讲人免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八)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等同于以上国家级荣誉(项目、成果)的获得者(负责人)免当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优秀;
(九)新进人员或重新录用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当年工作量由本单位酌情减免,第二年按满工作量考核;
(十)新参加工作教师,第一学年的年度考核,不对其教学进行量化要求,但须过好教学关;
(十一)见习期或助教教师,对科研工作的考核不作量化要求,但要注重科研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十二)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达三个月以上,参加社会实践等特殊情况的,在年度考核中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学习时间减免分值后进行考核。
如果考核时不在学校的,回校后补考核。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业绩成果如何,年度考核均不合格:(一)违反职业道德或师德红七条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宣扬封建迷信、歪理邪说的;
(三)无任何理由,未完成本岗位年度工作任务或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在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较坏影响的;
(五)不服从单位合理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教学一票否决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或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九)其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其当年度考核等级一般应根据处分严厉程度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的其余年度考核一般只写情况说明,不定等级。
在解除处分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级。
(三)当年退休的教职工,如本人要求可在原单位参加本年度考核,凡没有参加考核者视为“合格”。
(四)内退人员凡无违纪违法的,年度考核等级视为合格。
(五)职务(含职称)变动人员(校内、校外调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提供前段情况,现单位综合考评。
(六)原“双肩挑”处级干部在本年度不再担任管理工作,回教学科研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可免本年度管理岗位考核,等级视为合格。
(七)经批准出差、出国、学习,没有按时参加考核的人员,返校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确定等级。
(八)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由挂职、借用单位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报人事处。
(九)“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人员,按管理岗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聘期考核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实行分级聘用。
达到聘期考核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或减免聘期考核工作量:
(一)聘期内获得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称号、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免本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二)聘期内获得“千人计划”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委优
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龙江学者荣誉的,本聘期考核时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共性考核条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考核条件的必备项)。
(三)聘期内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者、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者、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人的,本聘期考核时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共性考核条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考核条件的必备项)。
(四)聘期内承担国家级纵向科研课题(包括国家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负责人,本聘期考核时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共性考核条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考核条件的必备项)。
(五)聘期内担任下列1项学科及团队建设负责人的,本聘期考核时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共性考核条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考核条件的必备项)。
1、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负责人;
2、国家创新团队、国家教学团队负责人;
3、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
4、国家特色专业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主讲人;
5、经学校认定等同于本条款中1-4项的负责人。
(六)聘期内发表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JCR(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检索源期刊一区、二区和三区期刊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本聘期考核时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共性考核条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考核条件必备项以外的1项)。
(七)经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等同于以上(二)、(三)、(四)项规定的国家级荣誉(项目、成果)的获得者(负责人),本聘期考核时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共性考核条件(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只需完成考核条件的必备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业绩成果如何,聘期考核均不合格:(一)聘期内未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二)聘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聘期考核的;
(四)其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入选学校相关“培养计划”且在培养期内的教师,其聘期考核要求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的业绩考核要求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或具体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聘期内职务(含职称)变动人员(校内、校外调动人员),变动前按原考核要求执行,变动后按新考核要求执行。
对于通过绿色通道晋升职称人员,晋升职称后的首个聘期考核,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完成所聘级别个性考核标准中的2项,以科研为主的教师须完成所聘级别个性考核标准中的3项。
第三十条“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人员及其他从事管理工作且被聘专业技术岗的人员,聘期考核以管理工作考核为主,实行双岗考核(既要完成管理工作任务,又要按要求完成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量)。
在考核中,两岗考核等级均应达到合格标准,若其中一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则最终结果为不合格,并取消其不合格岗位资格。
“双肩挑”人员、专职辅导员、就业指导人员聘期考核时,其专业技术的考核标准按所聘级别的下一级别标准考核(三级按四级标准考核,四级按五级标准考核,五级按六级标准考核,以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距离规定退休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教师,其聘期工作业务要求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但必须在本单位告知。
第三十二条聘期内的第二个年度考核,要求教职工除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完成质量达到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各单位还需对教职工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未能完成聘期工作目标要求1/2 者进行提示。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年度考核程序
(一)学校发布通知,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及部门组织实施分类考核。
(二)被考核人根据各自的岗位情况和考核内容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经考核单位审核后,在考核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三)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四)单位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各单位部门上报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和考核汇总表。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七)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聘期考核程序
(一)全校各岗位人员按照类别分类进行考核。
工勤人员参照其所在岗位同类人员,按其岗位职责进行岗位考核。
(二)学校发布通知,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及部门组织实施聘期考核。
(三)被考核人按人员类别,对照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并自评等级。
(四)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细则,审核并填写考核等级。
(五)单位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七)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三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内下一年度教职工岗位聘任、奖惩、晋升、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人员,具有在本单位续聘资格;具有接受培训、出国进修、学习的资格;并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正常晋职和晋升工资、全额兑现岗位津贴,享受年终奖励。
(三)凡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人员,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工作岗位决定;取消其下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下年度不予晋升工资档次,工作性津贴按照同类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等级的50%计发,不享受年终奖励;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必须调整工作岗位。
(四)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人员,取消下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进修培训等资格;下年度不予晋升工资档次、不享受工作性津贴和年终奖励。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降职、低聘、缓聘和解聘的决定;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五)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年度考核者,予以解聘。
(六)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正常工资晋级年限应予顺延。
(七)年度考核未定等级人员(除新进人员外),下年度不予晋升工资档次、不享受工作性津贴和年终奖励。
第三十六条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在下一个聘期可竞聘同级岗位或根据所具备条件竞聘高一级岗位。
(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下一轮聘任视具体情况,按缓聘、低聘、转聘、待聘和解聘处理。
第八章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三十七条考核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被考核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协助、纵容、包庇被考核者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人员考核实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第四十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干扰和影响考核工作。
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员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考核程序,影响个人考核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考核组织成员;
(2)诬陷、中伤其他被考核人员、考核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3)考核中其它经学校研究认定为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考核组织成员借考核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被考核人员、履行职责时显失公正公平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延聘人员参加年度、聘期考核。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石油大学各岗位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
附件2:东北石油大学各岗位聘期考核要求
附件1:东北石油大学各岗位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激励各类岗位人员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年度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业绩要求是学校对各类岗位人员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是各类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下一年度岗位聘任、奖惩、晋升、解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为人师表、工作责任感、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年度考核应按照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统筹考虑教职工一年来的履职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四、教职工考核内容具体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主要考核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五、学校按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岗位对教职工进行分类年度考核。
1、教师岗位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含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是教学、教辅工作、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发挥专业特长,为学校或本单位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数量和质量、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教学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任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3、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