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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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 产,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 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 的控制权与指挥权。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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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 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1. 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帐目 ④获得补偿
(2) 合伙人的义务
①缴纳出资 ②忠实 ③谨慎和注意 ④不随意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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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2/2)
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相互代理(负连带无限责任) 各合伙人通常业务行为约束其他人 权利限制不能影响第三人 新加入合伙人对债务的承担
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 (2)合股公司的出现
现代股份公司的先驱。 发行可转让的股票
特点:股票形式合资经营,授权经理人员;股票可自行转让;股 东负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向近代公司制转化的一 种过渡形态.
(3)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任期1801─1835)与塔尼(任期1836─1864) 的判决,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①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
则是封闭型公司)
②规模不同; ③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④股东人数不同; ⑤组织结构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设立董
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则较宽松,只要 求设立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
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 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 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但有些国家,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律则规定合伙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多采用此种分类,主要将商 事组织分成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 合伙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中国近年也开始向这种分类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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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从公司法的规范选择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与任 意性相结合的法律。
(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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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设立与管理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 成立。
1、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 2、登记注册事项 3、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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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1/2)
在12世纪至13世纪“卡孟达契约”(Commenda)主要是在普通商 人与海运商人之间订立。这种契约后来便演变为有限合伙。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出了规定。 1890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 行的“有限合伙法”。 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 大多数州所采纳。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按照法律 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法一般是关于商业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 定,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对内对外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商业登记、 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度、合伙制 度、破产等。
(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 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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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公司(Corporation)
1.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 织。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公司的 最重要与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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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 ★ 总公司和分公司
(1)母公司和子公司 (2)总公司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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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 ★ 总公司和分公司
(1)母公司和子公司 这是《公司法》涉及的按公司外部
组织关系——控制、依附关系的分类。 处于控制和被依附地位的公司是母公 司,处于被控制和依附地位的则是子 公司。
(1)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 (2)当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之一破产时; (3)情事变迁致使所从事的业务非法时; (4)因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时; (5)因合伙人有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 职责,或因行为失当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 失,或因企业经营失败难以继续维持时, 则任何合伙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法院下令解散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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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 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点: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②股东人数的有限性; ③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④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⑤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母公司或控制公司与子公司或附属 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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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 ★ 总公司和分公司
(2)总公司和分公司
这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管辖、隶属关系上进行 划分,分“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 正 意 义 上 的 公 司 。 《 公 司 法 》 第 13 条 第 1 款 规 定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是法人。英国、美国虽然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在某些特定场
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合伙的名义起诉
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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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伙企业的利弊
合伙企业的有利之处主要有: (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
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 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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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 模一般不大。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 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 集中与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不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一般不得随意 转让
设立简便,只有发起设立没有 募集设立,可设立股东大会,也 可以不设立股东大会
在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股东相互之间又具 有人身信任因素,因此,其也具有人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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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 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
①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 ②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 业的业务所需要的货物; ③收受企业的债款,并 出具收据 ④为企业雇佣职工; ⑤以企业名义承兑与开 立流通票据 ⑥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 以企业的货物作抵押贷 款 ⑦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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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解散
有两种情况: – 自愿解散 – 依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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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贸易公司
已具近代公司的特
4、公司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各国公司法
征。如以募集股金 建立,具有法人地
位,由董事会领导
起源追溯:古希腊与古罗马时代 (1)特许公司的建立 1553─1680年英国以股份形式建立49家,如:
下的经理人员经营 等。还不是近代意 义上的公司
1553年的“莫斯科公司,1558年的“土耳其公司”,
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起
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与地中 海沿岸的家族营业团体。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特点:
①股东责任的无限性; ②股东责任的连带性; ③公司组织的稳定性(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 型的人合公司); ④内外关系的合伙性(这种公司具有浓厚的合伙性); 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性(出资者既是公司的股东,也 是公司的领导人)。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相对于其分支机构而言, 有权管辖公司的全部内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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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和子公司 ★ 总公司和分公司
(2)总公司和分公司
其特征是: – 第一,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 – 第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 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第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 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 第四,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 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
在大陆法国家中,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 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因其规模、 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多属于中、小型企 业,以家族式企业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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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须订立合伙合同
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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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 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 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马克思: 没有公司就没有铁路.最早成文公司法:法国1807年商法典 规定了“公司”
EEC四个指令:越权,最低条件、资本,兼国并际商、法破第一产章,商事公组告织法
5.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 结合的法律。组织法是第一位的,活动法是第二位的。
(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 结合的法律
特点: ①公司中并存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 ②公司兼有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特点,但是以无限 公司的特点为主; ③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由承担无限股东组成,有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 ④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无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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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本课所研究的公司主要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根 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集资的途径、经营管 理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类的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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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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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特征
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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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公司有不同的分类。 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 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 国公司,公营公司与私营公司,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 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点: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⑤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独立性。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国际商法第一章商事组织法
商事组织的两种主要分类标准
经济分类标准 法律分类标准
主要是按所有制类型分类
前苏联、东欧各国和中国多采用这
种分类,现在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已予以 摒弃。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 澳台投资企业等类型。
主要是按财产责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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