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信用承诺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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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信用承诺制度模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教育服务质量,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信用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包括各类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教育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水平。

二、信用承诺内容
第五条教育机构承诺依法办学,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六条教育机构承诺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条教育机构承诺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生、收费、教学、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教育机构承诺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九条教育机构承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严格教师管理,规范教师行为。

第十条教育机构承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承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承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信用承诺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在办学场所、官方网站、宣传材料等明显位置公示信用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定期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信用承诺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对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教育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信用承诺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如需变更或解除信用承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变更或解除信用承诺的,应向学生和家长说明情况,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未履行信用承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违反信用承诺,给学生和家长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违反信用承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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