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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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规范钢铁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钢铁企业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焙等具有明显火焰、火花和热辐射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没有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对企业的生产和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动火作业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或作业人员应提前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作业申报,明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作业申报进行审核,审查动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具备动火作业的条件。
审批通过后,可以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因生产任务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需提出特殊申请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特批方可进行。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时应当在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阻止闲杂人员接近作业区域。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明火、易燃气体、易燃物品等风险因素。
第九条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机械、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经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当配备专人监护,并随时掌握现场动火作业的情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可松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帽、防火眼镜、防火手套等。
第十三条在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流通,排除有害气体和烟尘。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时,严禁在易燃、易爆、易燃气体环境下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章动火作业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若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自救和初期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应急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事故后,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后续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章动火作业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故意违规和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就是钢铁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全文,希望能够为钢铁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规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