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城小学2012年第十三届推普周活动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端城小学2012年第十五届推普周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为目标,全面、深入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规政策,积极引导全校师生员工树立科学的语言观,扎实提高师生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意识与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升学校文化品位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二、活动时间:2012年9月17---9月21日
三、活动主题: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四、活动目的:
通过本次推普周活动,进一步浓厚校园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氛围;养成“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校园用语用字良好习惯,为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作出贡献。

五、活动内容及安排:
(一)组织领导,落实管理。

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各年级组组长组成推普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包括推普周的组织、宣传发动、计划安排、监督实施、检查评估。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在学校大门、教学楼处张贴以宣传推广普通话为主题的标语和宣传画,悬挂“中华民族大团结,同心同德同语言”、“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宣传横幅,形成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1、一次国旗下讲话。

9月17日,利用周一的国旗下讲话做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演讲,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加推普周活动。

2、在推普周期间,通过张贴推普倡议书、推广普通话标语、校园网站、班级博客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推普氛围。

3、9月17日,给全体学生和家长发放《推普倡议书》,广泛宣传推广普通
话的重要意义。

(三)做好系列活动。

(1)广播站利用一周时间作推普宣传。

(2)开展“啄木鸟纠错”活动。

利用周六、周日时间,以小队为单位,自查校内、校外不规范用字,并一一做好记录,(有照相机的同学可以拍摄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反映,让他们及时进行纠正。

(3)开展“我给父母当老师“活动。

发动学生运用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纠正家庭里存在的方音、方言及不正确用字的现象,以实现“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推动一个群体的推普两级跳。

(4)开展“规范汉字书写大赛”。

班利用午读时间开展“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并评出班的小书法家。

(5)星期五下午第一节进行推普知识小测试。

致家长倡议书
亲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
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繁荣昌盛,得益于人类的智慧,人类智慧的发展则得益于语言。

语言是一个民族的声音,从大处讲,推广普通话,说好普通话,是我们祖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几千年来,汉语竖播千秋,横传万里,忠实地记录了人类进步的脚印、文明的历程,她是我们中华文化的根、中华文化的载体、中华历史的见证;从小处说,它是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与人沟通交流的需要。

因此,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对于全面提高素质,陶冶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极为重视,根据宪法,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1年1月起施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标志着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今年9月12日至18日是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国家把每年9月的第3周定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简称推普周),本届“推普周”的主题是“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借此机会,我们向各位家长发出如下倡议:
1、积极参加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觉依法守法,做普通话和规范字的使用者、示范者和宣传者。

2、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家长与孩子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家长与教师之间彼此的交流都使用普通话,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

3、语言交际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口语发音,并且能和周围的人相互督促,积极地纠正普通话的发音,使规范用语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4、尽量坚持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为城市形象的塑造,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尽一份力量。

讲普通话,方便你我他;写规范字,从你我做起。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积极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的洮南贡献自己的力量!
肇庆市端城小学
2011年9月14日
第15届推普周倡议书
全体同学们:
传承了巍巍中华上下五千年灿烂文明的普通话,不但是中国各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通用语言,还是联合国六种主题工作语言之一。

今年的9月12日至18日是第十三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本届推普周的主题是:“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全球正在掀起“汉语热”,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的我们,应从小说好普通话。

作为龙的传人,我们更有义务规范使用自己的母语。

在家里,在社会活动中,我们要当好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员。

为此,我们向全体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一、使用校园交际语言——普通话。

无论是课堂内,还是课堂外,坚持说普通话,不讲方言;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普通话的说话能力。

二、坚持书写规范汉字。

我们同学无论是写作业和笔记,还是出黑板报和手抄报都要努力不写错字、别字,不写繁体字,不写不规范的字。

三、做“推普”工作的宣传员和监督员。

在学校里,发现身边的同学使用方言,请客气并坚决地指出:“请说普通话”;我们要留意街头巷尾中的广告、招牌,如使用不规范汉字,要大胆指出并纠正。

同学们,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家乡文化的发展,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请说普通话,请写规范汉字,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为净化祖国的语言文字而出力!用普通话化解隔阂,用普通话对接心灵,用普通话将自己融入社会,用普通话创造新的辉煌历史。

附1:
推普周宣传标语
1.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构建和谐校园环境。

2.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3.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规范字,显华夏文明。

4.人人学讲普通话,个个争当文明人。

5.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7.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展示师生风采。

8.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字,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9.树立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中华民族文化素质。

10.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1.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2.普通话——现代人必备的素养和交流工具。

13.普通话——您出行的第一张名片。

14.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

15.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用文明语,做文明人。

16.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写规范字。

17.普通话是校园语言。

18.说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使用规范字,方便千万家。

19.中华民族大团结,同心同德同语言。

~
20.大力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共塑校园文明新形象。

21.学好说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学好说好普通话,利国利民利大家。

22.华夏普及普通话,民族团结兴中华。

23.南腔北调陌路人,普通话亲一家人。

24.学好说好普通话,广结朋友走天下。

25.方言土语难通话,心心相融普通话。

26.你我都讲普通话,情如手足胜一家。

27.推广普及普通话,靠你靠我靠大家。

28.人人都讲普通话,处处盛开文明花。

29.大力普及普通话,架设人间交际桥。

30.全国普及普通话,世界刮目看中华。

31.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32.规范社会用语用字,提升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新形象。

33.普通话是公共服务人员的第一职业语言。

34.说好普通话,热爱我中华;普及普通话,世界看中华。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 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