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琦吸毒案(安公(梅)行罚决字[2021]0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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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琦吸毒案(安公(梅)行罚决字[2021]0272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安公(梅)行罚决字[2021]0272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20014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
【处罚日期】2021.10.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安吉县
【处罚对象】张俊琦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俊琦在安吉县人民医院、安吉县中医院,为满足个人瘾癖,本人以及采用冒用林某某的身份并谎称失眠
等病症多次骗取医务人员配取佐匹克隆片(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后张俊琦多次滥用从医院配取的佐匹克隆片,于2021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对张俊琦的新鲜尿液进行取样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其尿液中含有佐匹克隆成分。
综上所述,张俊琦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欺骗开取精神类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俊琦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俊琦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俊琦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张俊琦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送安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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