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燃气工程施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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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范畴:XXXX项目燃气工程:涉及施工图纸内所有旳燃气内、外线、调压箱基础、调压箱、及其附件等供货、安装、验收等完毕图纸内所有工程及招标文献规定并协调所有部门旳验收。
燃气表仅负责安装及调试。
乙方有义务免费自行完善及优化图纸设计,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负责协调各个有关部门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按住宅居民生活用气形式)验收,由此产生旳以上有关费用由乙方所有承当。
甲供设备:燃气计量表。
二、技术规定(一)燃气工程技术原则1、根据规范原则:1.1《城乡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2《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302-;1.3《城乡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1.4《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1.5《聚乙烯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QB/3D 01-;1.6《城乡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定》CJJ95-;1.7《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1.8《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程》GB/T21447-;1.9《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查》GB/T19285-;1.10《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量措施》GB/T21246-。
注:以上原则规范若版本低于现行原则,均按现行原则执行。
2、燃气外线技术规定2.1(管材及管件材料规定)注:(燃气工程所需材料保证符合供气单位规定)2.2工程中使用旳管材、管件在户外临时堆放时,须符合《聚乙烯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中旳有关规定,其中应特别注意管材须覆盖有遮蔽物,并放置于平整场地上,管材两端必须进行封堵。
2.3对城乡燃气工程管材旳选用根椐工程旳技术规定,使用场合和市场供货状况以及价格等问题综合考虑对埋地燃气管道、中低压管道选用旳管材重要用如下两种:有符合GB/T8163旳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符合GB15558.1旳埋地用聚乙烯管材。
2.4 管件选用旳材料、管件壁厚、介质等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差等因素考虑,对城区管道旳管件按《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可以满足规定,PE管用管件应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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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建规字[2014]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
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燃气设施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燃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核实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等手续。
(三)初步设计审查。
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项目核准层级由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同级审查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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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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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4)4燃气厂站 (8)4.1一般规定 (8)4.2 站区 (9)4.3 设备和管道 (11)4.4储罐和气瓶 (13)5管道和调压设施 (15)5.1一般规定 (15)5.2输配管道 (17)5.3调压设施 (19)5.4用户管道系统 (23)6燃具和用气设备 (25)6.1一般规定 (25)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6)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7)起草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燃气工程施工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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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监管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保障燃气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供气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3 燃气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与人员要求2.1 进行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2.2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2.3 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三、工程施工与验收3.1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3.2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3.3 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施工监管4.1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施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中的燃气管道保护内容。
许可核发后,及时将施工信息告知管道权属单位。
4.2 各乡镇(街道)、园区在县区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涉燃气管道工程作业管理情况,巡查发现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反馈。
4.3 鼓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管理本辖区的建设项目、涉燃气管道工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各管线单位的数据互通共享。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现场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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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七日发布日期:2009/04/07实施日期:2009/10/01替代标准:CJJ94-2003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2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3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4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般份有限公司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戚大明罗庆朱立建严茂森白丽萍吴珊杨永慧井帅姜国芳黄炜李白千易洪斌本规范审查人:金石坚李恒敬杜霞元永泰于京春陈秋雄张琳沈其铭李美竹黄崇智洪运来魏秋云顾书政1总则1总则1.0.1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e8fe65fd26fff705cd170a0d.png)
燃气工程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燃气工程规划》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陈治刚、罗翔、谢宗阳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燃气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对燃气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燃气工程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气源及供气方式
2.1规划气源
2.1.1规划气源分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2.1.2城镇规划气源的选择应遵循国家及重庆市的能源政策,符合总体规划。大、中城市以及区县政府驻地城镇宜优先选择天然气。中心镇及一般镇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瓦斯气、人工煤气等。
3.2.3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中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30%~4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根据当地产业结构、类型与规划宜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80%~150%核算;当有工业原料用气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规划单独核算。
CJJ94-202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2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56041da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9a.png)
CJJ94-2022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七日发布日期:2022/04/07实施日期:2022/10/01替代标准:CJJ94-2003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2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3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4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般份有限公司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振威燃气安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戚大明罗庆朱立建严茂森白丽萍吴珊杨永慧井帅姜国芳黄炜李白千易洪斌本规范审查人:金石坚李恒敬杜霞元永泰于京春陈秋雄张琳沈其铭李美竹黄崇智洪运来魏秋云顾书政1总则1总则1.0.1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燃气管道工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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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燃气管道工程,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民用燃气管道工程、工业燃气管道工程等。
第三条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燃气管道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增设、改变燃气管道的设计参数和工程施工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工程必须经过勘察设计、环保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手续。
第六条燃气管道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燃气管道工程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并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八条对于已建成的燃气管道工程,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档案,记录管道施工、检测、维护等信息,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设计规定第九条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城市建设区域的燃气管道工程,应该考虑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第十条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道的材质、规格、安装方式等细节,并保证管道系统的密封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在管道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燃气管道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设计不当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设计经验和专业知识,对设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专业的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并经过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施工规定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施工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施工人员和技术工人,同时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施工流程。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https://img.taocdn.com/s3/m/a425cc210722192e4536f63c.png)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七日发布日期:2009/04/07实施日期:2009/10/01替代标准:CJJ94-2003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2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3 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4 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c31a2f73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9a.png)
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验收工作,提高城镇燃气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的建设、改造工程的工程验收,包括管道敷设、仪表安装、设备调试等各项工程内容。
二、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需先进行内部自检,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2.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3. 验收人员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对燃气管道、仪表设备等进行逐项检查验收。
4.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出具验收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三、验收内容1. 管道敷设1.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连接处应平整牢固。
1.2 管道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1.3 管道沟槽应符合规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保护和排水。
2. 仪表安装2.1 仪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操作方便。
2.2 仪表应具备相应的检测功能,保证燃气运行的安全性。
2.3 仪表应与管道连接牢固,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功能检测。
3. 设备调试3.1 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制造厂家要求进行,调试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3.2 设备的功率、电压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四、验收标准1. 管道敷设1.1 管道内壁平整,无明显凹凸、挤压等缺陷。
1.2 管道连接处无渗漏,连接牢固,安全阀等设施完好。
1.3 管道压力测试合格,测试压力符合规范要求。
2. 仪表安装2.1 仪表安装位置准确,固定可靠,操作方便,显示清晰。
2.2 仪表各功能正常,操作准确,无异常震动、漏气等现象。
2.3 仪表与管道接口连接牢固,无漏气现象。
3. 设备调试3.1 设备各参数正常,运行良好,无异常噪声、震动等现象。
3.2 设备调试过程中无渗漏现象,工作稳定可靠。
五、验收记录1.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单位、验收人员、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结果等内容,并由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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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4月7日以第27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是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第2章术语,第3章基本规定;2 原规范第2、3、4、5章的内容汇编为本规范第3、4、5、6、7章;3 第4章是在原规范第2章的基础上,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室内燃气管道检验的内容;4 第5章是在原规范第3章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燃气计量表安装检验的内容;5 第6章是在原规范第4章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且汇编了原规范第5章中有关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检验的内容;6 第7章是在原规范第5章中第5.5节的基础上,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7 第8章是对原规范第6章中有关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1 总则1.O.1 提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标准,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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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
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
城镇燃气项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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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项目管理规范城镇燃气项目管理规范是指对城镇燃气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城镇燃气项目的安全、高效和可靠运营,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规划与设计阶段:1. 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包括燃气输送管道的布局、容量和种类。
2. 确保规划和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3. 考虑城镇的发展规划和用气需求,确定合适的供气量和输气压力。
4.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燃气项目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建设与施工阶段:1. 选择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材料供应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进行管道敷设前的地质勘测和土壤测试,确保管道敷设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管道敷设和焊接,并进行质量检查和测试,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对燃气管道进行防腐蚀处理,延长管道使用寿命。
5. 建设过程中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运营与维护阶段:1. 建立健全的设施管理系统,对燃气设备、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加强泄漏监测和检修机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和漏损修复,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性。
3.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5. 对用户供气进行安全审核和检测,确保用户内部燃气设备的安全性。
6. 建立用户投诉和紧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的问题和紧急情况。
深入讨论:城镇燃气项目管理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至关重要。
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城镇的发展和用气需求,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燃气项目满足长期发展的需求,并且符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
在建设和施工阶段,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管道的正确铺设和焊接,并进行质量检查和测试,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运营和维护阶段,加强安全监测和维护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和管道,及时处理泄漏和漏损问题,降低安全风险。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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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2.1 规模与布局2.1.1燃气工程用气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用户需求和供气资源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预测,结合用气量指标和用气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2.1.2气源的选择应按国家能源政策,遵循节能环保、稳定可靠的原则,考虑可供选择的资源条件,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1.3 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
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1.4燃气供应系统设施的设置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并应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燃气行业发展和城乡安全的需要。
2.2建设要求2.2.1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厂站、管线以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应系统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有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2燃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2.2.2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
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2.2.3 燃气设施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及系统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
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2.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质灾害、运行事故或外力损害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对燃气设施进行合于使用评估。
2.2.5 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2.2.6 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和工艺条件,连接必须严密可靠。
2.2.7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
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a56c39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c5.png)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琼建城[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琼建城[2008]130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为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批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气储存、供应以及管道燃气输配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按规定报省或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扩建燃气工程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燃气工程报省建设厅批准,在报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专项规划、气源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分阶段实施原则。
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涉及新气源、新工艺的初步设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三、办理规划许可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情况下,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图纸审查机构要认真搞好对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
燃气工程施工规范2024年
![燃气工程施工规范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4136ef71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b4.png)
燃气工程施工规范2024年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储配站、燃气加气站、燃气用具安装工程等燃气工程施工。
1.3 燃气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工程施工。
2.2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
2.4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施工要求3.1 燃气管道施工3.1.1 燃气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管道连接应牢固、密封。
3.1.2 燃气管道应按照设计要求埋设,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埋深不应小于0.7米。
3.1.3 燃气管道穿越河流、道路、铁路等障碍物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1.4 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损坏,施工完毕后应进行吹扫、试验等验收工作。
3.2 燃气储配站施工3.2.1 燃气储配站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站内设施安全、可靠。
3.2.2 燃气储配站内的储罐、管道、阀门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
3.2.3 燃气储配站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设施、泄漏报警装置等。
3.3 燃气加气站施工3.3.1 燃气加气站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加气设备安全、可靠。
3.3.2 燃气加气站的加气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
3.3.3 燃气加气站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消防设施、泄漏报警装置等。
3.4 燃气用具安装工程3.4.1 燃气用具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用具安全、可靠。
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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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4)4燃气厂站 (8)4.1一般规定 (8)4.2 站区 (9)4.3 设备和管道 (11)4.4储罐和气瓶 (13)5管道和调压设施 (15)5.1一般规定 (15)5.2输配管道 (17)5.3调压设施 (19)5.4用户管道系统 (23)6燃具和用气设备 (25)6.1一般规定 (25)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6)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7)起草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https://img.taocdn.com/s3/m/769f48d4fd0a79563c1e72c9.png)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四月七日发布日期:2009/04/07实施日期:2009/10/01替代标准:CJJ94-2003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5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6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7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8试验与验收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2 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3 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4 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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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1)2基本规定 (2)3燃气气质要求 (4)4燃气厂站 (8)4.1一般规定 (8)4.2 站区 (9)4.3 设备和管道 (11)4.4储罐和气瓶 (13)5管道和调压设施 (15)5.1一般规定 (15)5.2输配管道 (17)5.3调压设施 (19)5.4用户管道系统 (23)6燃具和用气设备 (25)6.1一般规定 (25)6.2居民用燃具和附件 (26)6.3商业、工业用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7)起草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证燃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供气连续稳定,提出燃气工程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技术措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城乡燃气(以下简称“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1.0.3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生产、保障供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0.4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5 燃气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0.6当燃气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2.0.1燃气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
2.0.2燃气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燃气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0.3燃气规划应包括气源选择、燃气负荷、燃气供应方式、调峰和应急方式、运营调度系统、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
2.0.4燃气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根据用气市场需求,确定气源的种类和规模。
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并应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
2.0.5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应配置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应保证合理可行的供气参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管网不发生超压的措施,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2燃气管道与设备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3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保持在允许的范围内。
2.0.6燃气的供应应保证燃气热值稳定,组分变化应满足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2.0.7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储气设施,燃气储存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0.8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估。
2.0.9燃气设施建设中材料和设备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2.0.10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设施运行应建立健全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的运行应配备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
2.0.11燃气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应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2.0.12燃气设施应符合抗震要求。
2.0.13重要的燃气设施应有标识。
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14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5燃气输配系统应按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2.0.15的规定。
表2.0.15 燃气输配系统最高工作压力(MOP)(表压)分级3燃气气质要求3.0.1用作城乡燃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以下简称“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的基准发热量,应根据气源条件和供需双方约定等确定。
3.0.2燃气发热量的波动,应在所确定的基准发热量的±5%以内(供气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燃气组分的波动应符合燃气互换的要求。
3.0.3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供气合同的要求。
当供气合同无约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天然气的质量指标注:表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3.0.4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指标注:1 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2 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液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3.0.5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人工煤气的质量指标注:1 表中煤气体积(m3)指在101.325kPa,15℃状态下的体积;2 一类气为煤干馏气,二类气为煤气化气、油气化气(包括液化是游气级天然气改制);3 萘指萘和它的同系物α-甲基萘及β-甲基萘。
在确保煤气中萘不析出的前提下,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燃气管道埋设处的土壤温度规定本地区煤气中含萘指标。
当管道输气点绝对压力(P)小于202.65kPa时,压力(P)因素可不参加计算;4 含氧量指制气厂生产过程中所要求的指标。
5 对二类气或掺有二类气的一类气,其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20%(体积分数)。
3.0.6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的工业用户除外)。
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体积分数达到0.02%时,应能察觉。
3.0.7燃气的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保持特殊的臭味,且臭味消失缓慢;2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其质量分数不应大于2.5%。
3.0.8当主气源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
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4燃气厂站4.1一般规定4.1.1燃气厂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燃气规划,结合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4.1.2燃气厂站选址应根据供应系统设计的要求及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
4.1.3燃气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站内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调压计量间、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4.1.4燃气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技术经济合理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4.1.5燃气厂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紧急切断装置应人工复位。
4.1.6燃气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报警浓度不应高于相应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
4.1.7燃气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置备用电源。
4.1.8燃气厂站及其建(构)筑物应结合其类型、规模、燃气气质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1.9燃气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4.1.10燃气厂站正常运行过程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艺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
4.1.11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1.12燃气厂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存在燃气聚积和滞留的条件,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4.1.13燃气厂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4.1.14储存、输送低温介质的储罐、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
4.1.15燃气厂站危险爆炸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4.1.6人员进入燃气储罐、调压室(箱)、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等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前,应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确保安全才可进入。
人员进入地下燃气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测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4.2 站区4.2.1城市中心城区不应建设下列燃气厂站:1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三级及以上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3四级及以上的液化调峰站和液化天然气储配站、三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常规站;4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合建站。
4.2.2下列燃气厂站应建设在城乡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聚的场所:1三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二级及以上的压缩天然气供应站;3二级及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常规站。
4.2.3当燃气厂站设有汽车加气站功能时,汽车加气区、加气服务用站房应采用围墙与站内其他设施分隔开。
4.2.4燃气厂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厂站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
4.2.5不同介质和相同介质不同状态的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组之间、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防火要求。
4.2.6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燃气厂站出入口设置要求4.2.7燃气厂站边界应设置围墙。
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4.2.8燃气厂站设有生产区、辅助区时,应分区布置。
4.2.9储存、处理、加工、输送介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厂站生产区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
生产区的地下管沟内应填满细砂,排水沟、消防设施应单独处理。
4.2.10除液化天然气全容罐、双容罐、膜式罐外,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组四周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外壁应采用防止液体外泄的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或储罐组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堤。
4.3 设备和管道4.3.1设备选型、管道及附件的选材应满足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条件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4.3.2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条件的要求。
4.3.3管道焊接材料应根据被焊件的工作条件、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接头形式等因素确定,应选用抗裂纹能力强、脱渣性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