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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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检查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司办[2011]2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检查通知
(豫司办[2011]23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
为推动我省司法所建设深入发展,持续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省厅决定近期对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验收“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河南省十佳司法所”。
(二)检查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
(三)督查第一至五批未开工、未建成的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
(四)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评查。
二、检查时间
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
三、检查方法
(一)成立检查组。
抽调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或基层科长(每个单位抽一人,自带车辆)与省厅人员组成9个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交叉检查。
(二)严格标准,规范操作,认真检查。
1、对申报“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和“河南省十佳司法所”的单位,逐条对照《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附件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通知》(豫司文[2011]62号),进行量化打分,如实填写“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验收情况表”(检查时发)。
2、对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按照《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检查标准》(附件二)逐一现场检查,填写“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表”(检查时发)。
3、对第一至五批未开工、在建的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认真调查,摸清原因和症结,填写“第一至五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未开工(在建)情况表”(检查时发)。
4、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评查,要求对各县(市、区)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格式文书;调解卷宗的内容完整有序,一案一卷,装订成册;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整规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反馈意见,督促整改。
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向当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反馈。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尺度进行评价。
对规范化司法所标准要严格把握,从严打分;对申报全省十佳的司法所要优中选优;对未开工、在建的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要
限期整改;对人民调解卷宗要认真查阅。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对申报规范化司法所的单位进行排序,于10月8日前向省厅报送《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申报汇总表》(附件三)。
同时将参加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省厅基层工作指导处。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参加检查人员于10月17日上午11时到省厅报到,召开检查督导协调会后分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开展检查。
(四)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就当地规范化司法所检查验收工作、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人民调解卷宗的检查情况分专题形成检查报告,包括检查过程、评价、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检查报告和表格务必于11月3日前上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联系人:张宏志
邮箱:hnjcflfw@
电话(传真):0371--65900413
附件:1、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2、第六批司法所国债建设项目检查标准
3、河南省规范化司法所申报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
司法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