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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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
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4
•【字号】渭政办[2013]47号
•【施行日期】2013.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
法》的通知
(渭政办[2013]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4日
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0〕6号)和《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陕民发〔2011〕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突发性、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一次性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

主要是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二)已经享受农村五保、城乡低保,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但家庭困难拿不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槛费”,或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学习阶段,或考入公办学校,经自身努力或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面临失学危险。

(五)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维持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一)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般困难家庭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比较困难家庭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极困家庭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应当相同,并且视情况比照其它救助标准。

一年内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三)救助方式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第八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户主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二)家庭收入证明;
(三)突发事件的相关材料;
(四)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直接或委托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核实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公示申请人家庭情况和申请事由。

第十条申请对象经过入户调查、社区(村)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接到乡镇(街道)报来的救助对象材料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紧急情况,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基本查清情况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临时救助金。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中、省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按照10%的比例从本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提取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通过慈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的捐助资金。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严禁挤占、抵扣、挪用。

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资金的测算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建立健全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对骗助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将骗助人记入“黑名单”库;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5日制定颁布的《渭南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渭政发〔2010〕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渭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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