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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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六)技术中心应对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并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合理衔接,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二章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合理设置。

第七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八条技术中心所需资金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人才培养及激励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立项和管理程序。

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与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省级技术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批。

企业对照省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第十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组织全省省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负责国家级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开发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六)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
(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八)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认真编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对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省级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的评价。

第十九条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省级技术中心对照《评价指标》,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认真编写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或委托评估机构依据《评价指标》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做出评价。

(四)省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的,视为不合格。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视为不合格。

最低标准由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
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凡被撤销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放弃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省级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发展状况和水平,可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2日印发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皖经贸科字〔1997〕51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非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

各市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

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由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第二十三条省经委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专项计划,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
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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