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册)》教学课件PPT 第19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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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
走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妨害公司、企 破坏金融管理
业管理秩序罪
秩序罪
危害税收 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 大的行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分。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平安管理法 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 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犯罪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1〕需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一,掺杂、掺假。 第二,以假充真。 第三,以次充好。 第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需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 行为人除了具有制假、售假行为外,还需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 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海关监管制度。 犯罪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39条、 第347条、第350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即武器、弹药、核材料、 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 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 毒物品等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为“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具体是指以下产品:(1)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成心。 即行为人成心违反有关规定和标准,生产伪劣商品,或者明知是伪劣 商品而成心予以销售,并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态度,且一般具有非法牟 利之目的。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法规的行为。 如未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方面的行政法规,而只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合同 约定之质量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伪 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 才能构成犯罪。否那么,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
刑法学 〔下册·各论〕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
目录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五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目录
第六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七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八节 洗钱罪 第九节 集资诈骗罪 第十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国家对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平安。 2.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 为。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成心。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加以销 售。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罪数问题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1)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那 么销售行为是生产行为的延续,对这两种行为不能数罪并罚而仍按生
(2)如果行为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 售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那么应按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罪并罚。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成心,实践中行为人一般都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但非法牟利并非本罪的构成要素。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数形态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的关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物品犯罪属法条竞合关系。 两者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走 私其他特定货物、物品犯罪的对象为法定的特殊物品。〔2〕本罪以偷逃应缴 税额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其他犯罪那么未对偷逃税额的数额做硬性要求。 2.武装掩护走私,以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我国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和扰 乱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民经济正常开展的行为。
79刑法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97刑法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一些犯罪还侵犯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形成法条 竞合关系。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即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的,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 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分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 骗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 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分
根据?刑法?第140条、15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间接成心危害公共平安犯罪为法条 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之原那么,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具有危害公共平安性质时,应当认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分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150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上述规定处分。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掺入食品中的对象应当是“非食品原料〞。 2.被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应为有毒、有害的。 3.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需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第三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性质不同。 〔2〕犯罪属性不同:抽象危险犯VS具体危险犯。 〔三〕本罪与其他以危险方法间接成心危害公共平安犯罪的关系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目录
第十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二节 保险诈骗罪 第十三节 逃税罪 第十四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十五节 侵犯著作权罪
目录
第十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十七节 合同诈骗罪 第十八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十九节 非法经营罪 思考题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概念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认定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实际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既遂。 生产者正在或已经生产出了伪劣产品以及销售者已经购进了伪劣
产品,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情形,如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140条规定 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分。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共犯问题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 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 犯论处。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否 那么不成立共犯。
第四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违法海关法规。 〔2〕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
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夹藏走私、瞒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 〔变相走私〕。 〔3〕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3.犯罪主体:本章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本章多数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少数犯罪只能由个人构成, 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如抗税罪。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妨害清算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章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成心,有的犯罪还要求有特定的 目的,如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也有 个别犯罪由过失构成,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市场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 管理制度
海关监管制度
公司、企业管 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
税收征收 管理秩序
知识产权 管理秩序
市场交易 管理秩序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 秩序的行为。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根本上以违反某种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例 如,走私罪违反海关法规。 〔2〕行为多以作为形式呈现,但也有少数表现为不作为,如逃税罪。 〔3〕并非所有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是犯罪 行为,还需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