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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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第一篇: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收费和价格行为的透明度,使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公开化,特制订本制度。
1.医院各种价格行为必须规范,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上墙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价格、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
3.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收费价格实行显示屏滚动公示,并及时更新价格调整信息。
4.建立健全门诊病人明细清单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提高收费透明度,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便于遇到疑问时及时沟通。
5.积极开展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服务。
患者需要了解相关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时可以向专职物价员、收费员、药房人员询问,有关人员必须热情、耐心地接待和解答。
6.价格公布后,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7.鉴于医院改扩建工程施工对医疗布局调整对价格公示的影响,为便于患者价格查询,已将医疗收费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在医院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上进行公示,并将逐步建立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第二篇: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2、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
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3、公示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的住”为原则,做的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识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破坏的地方。
4、公示内容不能随易删减,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就是变更。
第三篇:医疗收费价格公示查询制度
医疗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药品及医疗项目价格公示,并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多收、少收或乱收。
二、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只有物价管理科可以进入医院收费项目维护系统,对医疗收费项目进行增加、减少或变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进入该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四、对医院实行的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及价格在相关科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承诺。
五、在收款窗口设立收费显示系统,门诊病人交费的同时,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费情况;在院病人可通过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查询费用情况。
六、医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家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医院举报电话:6895159
第四篇: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级专科康复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医疗价格服务投诉制度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健全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医疗服务收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物价管理部门及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
医院物价管理体制
为加强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力度,我院医疗服务收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物价政策和物价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
二、专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并设立专职物价员(财务科)
三、科室兼职物价员(科主任、护士长)
第三章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全院上下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物价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意识。
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医疗服务收费政策,组织职工学习医疗服务收费知识及有关规定,使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全面做好本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
熟悉并执行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负责制定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鄂州价费[2006]26号白皮书标准全面录入收费系统,全院统一收费。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室兼职人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室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五、督促药剂科兼职物价人员维护好药品库,根据规定和通知,及时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
六、由专职物价员负责处理群众因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来信来访;设立价格投诉电话与投诉箱,由专职物价员负责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究、究必有果。
七、主动协调上级各物价监督部门的物价检查和督查工作,尽责处理患者与医院之间、医院内部科室与科室之间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工作联系。
八、对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定期上报医院行风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医院专职、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
一、专职物价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熟悉掌握并执行鄂州价费[2006]26号标准。
二、兼职物价员必须根据鄂州价费[2006]26号标准对本科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错收、漏收和滥收费情况发生;临床科室兼职物价员应积极配合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自查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负责本科室新增医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以便医院收费管理科及时送交物价部门审核。
四、积极配合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对本科室医疗服务收费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全院所使用并允许另行收费的医用材料一律由财务科统一购进,各科不能私自进货。
二、财务科购进允许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后,必须正确及时地把材料的规格、产地、进价、应用于何种医疗项目等记载详实。
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并留财务科备案。
三、物价办审核此耗材可以另行收费后输入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
四、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价格调整只授权给院物价管理员,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计算机的“价格管理”系统任意调价。
五、收费处收费员及各科病房收费员应按物价规定按实收费。
不得多(或少)收费。
第七章医疗价格服务投诉制度
一、严格遵守物价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认真公正地记录、处理患者有关物价收费的投诉和来访。
对各种矛盾和纠纷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物价部门反映情况,给予病人满意答复。
1、患者在医院内部投诉的,由被投诉的科主任及兼职物价员予以解释答复,不能解决的由物价专管员负责协调解决。
2、上级物价部门转来的投诉意见或物价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物价员负责调查解决。
3、物价员对患者及家属的物价收费方面的投诉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要有投诉记录、答复意见和整改措施。
4、门诊大厅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
三、工作流程1.热情接待投诉和来访2.认真填写投诉内容 3.对投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4.重要投诉信访要请示领导5.书写调查处理意见
6.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7.征求投诉者处理结果满意程度及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
医院各项收费须按鄂州价[2006]26号标准执行。
收费应准确,不得多收费、少收费或漏收费,多收费的按多收费项目金额考核责任科
室;少收费或漏收费的按金额赔偿少收、漏收金额。
多收费、少收费和漏收费金额巨大(5000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理。
严格按医嘱、护嘱收费,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应在病历和医嘱单中都有记录,收费项目在病历中无记录的,每发现一次一项扣责任人或责任科室10元。
如果发现多收费、错收费每发现一次扣10元,收费错误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故意乱收费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加倍处罚。
由于科室或个人行为造成上级物价部门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造成医院负面影响的,将按医院有关规定由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承担。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理。
认真遵守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篇: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一、目的依据京发改[2008]1083号文件,贯彻落实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
二、在医院显著位置放置触摸屏,做到100%公布医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一次性可收费医用耗材。
公布的内容按京发改[2008]1803号文件执行。
三、在门诊主要收费、检查、治疗科室,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设立价格公示。
公布的内容按京发改[2008]1803号文件执行。
四、明码价格公示的各项内容做到准确无误,遇价格变化及时更换。
五、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医院物价管理办公室电话。
六、对所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明细清单。
七、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和患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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