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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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产养殖、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水产局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水产局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水产养殖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等。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水产局负责组织制定水产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水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产局负责对水产养殖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养殖水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七条水产局负责对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加工水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水产局负责对水产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销售水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水产局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提供的餐饮服务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产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水产局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环节的监管,防止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
第十二条水产局应当加强对水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防止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
物和添加剂。
第十三条水产局应当加强对水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防止销售过程中出现假冒伪
劣水产品。
第十四条水产局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防止餐饮服务中出现食品安
全问题。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水产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水产局,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水产局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产局应当加强对水产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水产局应当加强对水产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
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水产局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产食品安全进行社会
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水产局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水产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水产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从养殖、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全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水产局也承担着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让我们共同维护水产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