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1998.06.01
•【字号】浙交〔1998〕210号、浙劳薪〔1998〕133号、浙财工〔1998〕6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
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0号、浙劳薪〔1998〕133号、浙财工〔1998〕65号省远洋运输公司、海运总公司,宁波、舟山市交通局(委)、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
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三、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四、调整后的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五、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标准支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或扩大支付范围。

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支付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