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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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1.07
•【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施行日期】2004.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8日)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
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