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浙江大学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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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处关于严格执行《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浙江省有关出国(境)相关规定,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浙大发外[2015]16号),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行政性出访团组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学院(系)、处(办)、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行政性出访计划报外事处汇总(包括校级领导出访团组),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出访计划。

2016年度的行政性出访计划于4月15日前报外事处备案(附件表格电子版发送至luojian11@)。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出访的,根据各单位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要求,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原则上不突破年度计划。

2.行政性出访团组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公开规定。

各学院(系)、处(办)、直属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行政性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请示中应注明公示情况。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出
访报告同时报送外事处(电子版发送至wuyun2013@ )。

3. 严格履行因公审批手续,须持因公证照执行公务。

因公临时出国(境)前须完成任务审批手续。

除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因公证照或无法通过因公途径办理签证、签注的情况之外,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均须申领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持因公证照办理签证、签注。

4.回国(境)后及时上缴因公证照。

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在回国(境)后7天内上交外事处统一保管。

长期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5.关于取得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人员因公出访手续办理的处理意见。

取得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除访问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地区)外,一律通过因公审批渠道,办理因公证照出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知照。

联系人:吴赟
电话:88981261,88981875
附件(年度出访计划表)
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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