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XD7205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70)_47ssIR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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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D7205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70)_47ssIRBz
文件编号:PXD7205 受控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Shandong Branch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和控制程序
编制:杨浩志
审核:刘星
批准:刘春龙
版本号: 7.0
生效日期: 2012年5月19日
目录
修改记录 (5)
1.目的 (6)
2.范围 (6)
3.定义和缩写 (6)
4.职责与权限 (7)
5.政策 (9)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10)
6.1受理与调查阶段 (12)
6.2调查评价阶段 (14)
6.3合同签订阶段 (17)
6.4发放与支付阶段 (21)
6.5贷后管理阶段 (33)
7.检查监督 (37)
8.依据文件、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37)
8.1依据文件 (37)
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39)
9.附录 (39)
附录一、贷款种类与额度 (40)
附录二、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42)
附录三: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44)
附录四: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45)
附录五: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48)
附录六: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49)
附录七:AA级客户以信用方式办理授信业务有关规定 (51)
附录八:责任追究 (54)
附录九:流动资金贷款外部欺诈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对照手册 (55)
附录十:建行山东省分行体系文件修改单 (61)
修改记录
1.目的
本程序明确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流程及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旨在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业务质量,达到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发展目的。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辖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等,主要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程序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委托贷款、票据贴现、表外授信业务等不属于贷款的产品,不执行本程序。
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日间法人账户透支、根据交易习惯有特定资金划转路径的产品,如基于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产品(保理、交易类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国内信用证议付等),可不执行本程序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规定;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控制融资流向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3.定义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0:2000、《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和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内控手册》(ICM-CCBSD)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质量手册》(QMM-CCBSD)的定义和缩写,本文件中需补充说明的定义和缩写如下:
1)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
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
括表外授信业务。
2)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
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3)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
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
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
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4)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
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5)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
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6)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
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7)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评价:是指建设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必要性、经济效
益、银行收益以及风险状况等方面的论证分析评价,并提出决策性意见或
建议的工作过程。
8)生产经营周期:是指企业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或商品,通过储备、加工、
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1)遵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信贷政策,具体见《政策手册》。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
品品种;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种类与额度的相关规定请参见附录一。
4)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相关规定参见附录二。
5)流动资金贷款应符合建设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
定。
6)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相关规定参见附录三。
7)责任的认定和处罚参照附录八:责任追究。
8)严格遵循反洗钱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反洗钱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反洗钱管
理规定》(PFL7202)。
9)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应对照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外部欺诈风险点
及控制措施对照手册》(附录九)中的有关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避免操作
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提高反欺诈风险防控水平,保证各项业务运营和资
金安全。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本体系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五个阶段,包括:受理与调查阶段、风险评价与审批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发放与支付阶段、贷款方法后管理阶段。
流程的主要风险是: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针对主要风险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客户经理对材料进行验证;信贷经理对材料再次验证;发放与支付阶段。
本流程的输入为客户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流程的供方为客户;流程的输出为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程的顾客为客户。
具体的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见下表。
(八)还款来源情
(三)支付方式变
7.检查监督
1)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各级管理部门对其所辖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对检查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详见《合规检查管理程序》PJC8101)。
2)总行管理部门对山东省分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3)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外部监管、检查机构对建行山东省分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和运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8.依据文件、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8.1依据文件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内控手册》(ICM-CCBSD)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质量手册》(QMM-CCBSD)
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各类信贷业务申报书格式的通知》(建总发
[1999]113号文)
5)《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客户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1999]138号文)
6)《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122
号文)
7)《贷款通则》
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权利质押管理的通知》(建总发〔2003〕211号文)
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权等质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总发〔2004〕6号
文)
10)《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客户信息申报规范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通知》(建
贷审〔2003〕18号文)
11)《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贷款“借新还旧”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
知》(建鲁函[2000]733号文)
12)《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对贷款展期、转贷等业务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建鲁发[2000]85号文)
1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2004年9月2日公布)
14)关于对AA级客户以信用方式办理授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总发〔2007〕
4号)
15)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10〕
156号)
16)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贷后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建鲁函〔2010〕883号)
17)《关于下发流动资金贷款类合同文本的通知》(建总发〔2010〕171号)
18)《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类合同文本使用与填写的指导意见》(建法〔2010〕19
号)
19)《转发总行关于下发<反洗钱工作手册>的通知》(建鲁函〔2011〕758号)
20)《山东银监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
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鲁办发〔2011〕112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类人民币贷款投放管理的通知》(建鲁函〔2011〕633
号)
22)《关于进一步明确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总函〔2011〕
563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贷转存资金账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通知》(建总函〔2011〕
643号)
24)《关于在贷款新规下正确使用和签署贷款合同的通知》(建总函〔2011〕564
号)
25)关于印发《部分产品外部欺诈风险点及控制措施对照手册》的通知(建总函
〔2012〕76号)
8.2相关文件和支持文件
1)《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程序》(PFX7203)
2)《反洗钱管理规定》(PFL7202)
9.附录
附录一、贷款种类与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
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
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
二、所有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及
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
三、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
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
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
四、本程序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附录四:流
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
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
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本程序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不包括国内贸易融资额度中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以及表外业务部分。
五、经办机构应按有利于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原则,优先
为借款人配置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审慎配置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
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六、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可设定为循
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额度是否可循环、是否为承诺性额度应由
审批决定。
仅设定为可循环额度的,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仍需由审批决定;设定为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可依据额度授信批复与借款人签订额度借款合同。
七、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的条件、额度有效期、额度串用
规则、额度串用办理程序等按额度管理制度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执行。
八、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可以按专项产品制度的规定占用核
心企业额度,不占用借款人额度。
附录二、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一、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七)借款人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八)符合建设银行关于客户及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
二、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发放。
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流程和审批权限;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备
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暖、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合理需求。
四、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偿还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
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原借款应为非不良贷款,出于资产保全目的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外。
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还应满足建设银行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
五、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在核定的额度之内,根据借款人的
真实需求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六、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主要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稳定程度、资金周转特点等因素审慎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国内贸易融资期限应主要根据贸易项下的回款计划合理确定,贸易项下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的,原则上应及时还款,不受贷款期限限制。
八、法人账户透支的单笔持续透支期限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资金占用的波动情况合理确定。
附录三: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
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贷款种类、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
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
规定。
二、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贷款额度的,可按承诺额度
的一定比例收取额度管理费,收费比例由经营部门在价格授权范
围内,根据额度承诺成本、额度管理成本、市场状况等因素与借
款人谈判确定。
三、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等具体产品的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按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和总行价格管理文件执行。
四、流动资金贷款的核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额度管理费
通过相关核算码核算;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产品的收
费项目核算按各自专项产品制度执行。
五、流动资金贷款的计结息以及额度管理费的入账、摊销等
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四: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基于建设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并充分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步骤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一、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一)测算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
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
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根据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
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
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三)特殊处理
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二、测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
(一)计算公式
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各项目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
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
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
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来源于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
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
三、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在建设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内,根据测算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例外处理:(一)借款人有预付多期租金(经营租赁项下)等大额支出事项,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融资,可经过现场调查和财务报表还原后测算,也可在有充足可靠的押品等风险缓释措施、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三)对事业单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特殊借款人,其财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相关数据项的,可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数据项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四)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政策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事业单位,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明确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五)其他合理情形。
附录五: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
合同编号:
注:在CLPM系统调整之前,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需要手工填写上表,与通过CLPM打印的《放款通知单》一起提交会计核算部门;CLPM系统调整后,上述信息将整合到放款通知单中,该表不再需要提交。
附录六:用款计划/自主支付情况汇总
用款计划
自主支付情况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