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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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单位特殊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特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尊重特殊人员的基本权益,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服务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特殊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第四条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人性化、尊重、关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特殊人员管理,对于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的人员,还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人员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二章残疾人员管理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劳动能力等内容。
第八条对于残疾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性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性设施和劳动工具,保障其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侮辱残疾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孕妇管理
第十二条孕妇应当享受特殊保护,单位应当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强度,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条孕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产假,并且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其相应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孕妇在工作中禁止从事对胎儿有害的工作,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孕妇在工作中如有特殊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关爱和保护,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应当给予特殊关注和帮助。
第十七条对于在职场的未成年人,单位应当严格保障其权益,不得从事危险或者超时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在职场的老年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适应性培训和服务设施,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五章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支持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帮助。
第二十条对于照顾儿童家庭的职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照护设施和服务,保障其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殊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对于无效管理或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对特殊人员进行歧视或者虐待的,单位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为单位特殊人员管理制度,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