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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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1.1 总则
1、《标准》编制目的 第1.1.0.1条明确了标准的编制目的“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上述目的中“统一”是关键。水运工程的专业较多、施工过 程复杂,本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以相同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统 一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要求。 同时还应注意:条文中的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工程的施工质量。 对于勘察、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3)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履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隐蔽前施工单位应
先自检查,合格后才可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 等隐蔽验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是让勘察设计单位对 地质进行确认,这既是保证基础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不可 少的管理环节,也关系到日后出现质量事故时的责任判定。
(4)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 行检验”。
第11篇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
此篇为新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岸标、浮标、信号标志、航 行水尺和遥测监控系统的制作与安装等。
附录A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全行业施工 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参考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做法,对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5篇 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 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半圆体结构型式防波堤和护岸的标准;结 合深水防波堤和有景观要求护岸的施工经验及资料,对有关分项工 程的质量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
第6篇 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质量检验
道路与堆场的质量标准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地下管网和堆场主 要构筑物的质量标准。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包括地下廊道)的质量 标准是本次修订整合新增加的内容。
在保留原标准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单位的质量责任,以及质量监督机 构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中的职责。
第2篇 通用工程质量检验
本篇共包含8项通用工程的质量标准
1、混凝土结构 5、板桩与地下连续墙
2、钢结构
6、沉井制作与下沉
3、软土地基加固 7、砌石
“一带一路”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航务工程) 1982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42-89)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21-98)局部修订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疏浚工程) 1982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交接检验
工序交接要形成记录,并经施工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检 查确认。
3.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标准》第1.3.0.3条对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提出了八条基本 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
(1)工程施工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工程合同是施工的依据,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原则。
(2)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自 检达到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与验收。
第2章 术 语 主要为第1篇中有关质量检查验收的专业用语。 其他各篇所用的术语,在各篇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说明。
第3章 基本规定
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 质量检验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属《标准》整合新增加 的内容。
第4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划分
在延续过去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做法的基 础上,对质量检验的划分进行了上、下延伸。增加了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以适 应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成后工程总体质量检验和验 收的需要,以及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的需要。
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质量检验只是基本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受制于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定的约束。
(2)《标准》中分项工程的质量特征值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特别是交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因此《标准》应 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JTJ243-88)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J244-95)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JTJ221-98)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 标准 (JTJ243-2006)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JTJ288-93)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 验标准(JTJ244-2005)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构件出厂合格证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 构件安装施工及验收
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 电气系统设备安装主要施工及验收
管道安装施工及验收记录 施工质量返工处理等记录
涉及工程安全与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与抽查资料等。
并对各类资料的内容、格式和填写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本篇共分为6章: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的划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德程序和组织
2. 施工质量控制
第1.3.0.2条提出了通过三种形式的检查和验收进行施工质量 控制的原则。
(1)进场验收 工程所用主要材料(产品)必须按进场批次对其进行进场验收。 A、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根据订货合同和材料出场合格证进行
现场验收。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未经检验或检 验达不到规定的应拒收。
包括构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和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实 体检测和道路与堆场混凝土面层厚度的验证性检测等内容。是 《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
附录E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的测量
对疏浚与吹填工程测量仪器设备、竣工水深图比例等的规定。
附录F 通航水深和维护标准水深保证率计算
包括沿海和内河维护性疏浚水深保证率计算公式及取值的规定。
第7篇 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内容,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观感质量要 求。
第8篇 干船坞、船台与滑道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 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质量标准。
第9篇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
附录K 水运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统一规定
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的基 础上制定。旨在逐步解决质量检验资料用表不统一等问题,方便施 工、监理和监督单位使用。
本附录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分为13类:
工程测量控制点验收 主要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和进场验收
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 施工试验检测报告
2、《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1.1.0.2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适用于港口 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条文中的港口、航道和船厂水工工程是带有泛指的含义。
(1) 港口工程包括:
A、码头、防波堤和护岸; B、港池航道和泊位疏浚; C、港区道路、堆场及配套; D、港口设备安装; E、其他类似工程(如围堤造陆和人工岛等)。
标准(JTJ332-98)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J314-2004)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08)
本标准章节及主要内容介绍
本标准共分为11篇、99章、11个附录及条文说明。
第 1 篇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
第1章 总 则 明确《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增 加了“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 施 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 中要注意该条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1.2术语 1.3基本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1)管理要求 第1.3.0.1条规定施工项目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在附录A中提 出了具体要求。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做到“三有”(“有标准”、“有 机构”、“有制度”),这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施工单 位应认真落实,监理单应督促检查。 (2)检查与填表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及要求见附录A)。 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先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监理单 位检查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并作为开工条件的依据 之一。
附录G 35kV及以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定
对电气与控制系统设备调试和交接试验项目、内容及标准 的规定。
附录H 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规定
对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的内容、程序、组织、方 法、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
附录J 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规定
对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的内容、程序、组织、方法、 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
在沿用《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04) 内容基础上补充了铰链排制作与铺设、钢丝网格护面和混凝土 块体护面等分项工程,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并适当提高了堤 坝和主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
第10篇 船闸工程质量检验
在沿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有关内 容的基础上,补充了船闸各类闸阀门及启闭装置的制作与安装 的标准;随着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适 当提高了船闸主体和主要尺寸偏差的标准。
4、桩基
8、停靠船与防护设施
均源于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并对部分项目的 质量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其中,混凝土结构章中的混凝土构件表面缺陷及分级标准、 构件分项质量标准、混凝土构件表面防腐蚀和混凝土结构实体质 量检测规定等,是本次整合修订所作的重大修订。
第3篇 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
B、抽样复验----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除检查核对质量 证明文件外,还应抽样复验。
C、监理检查认可---进场验收的最后一关是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认可。未经签字认可不得用于工程。
(2)工序自检
质量是“干”出来的,操作者自检是保证质量的基础。 每一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自检,留有自检记录,作为质量 检验和验收的依据。
第5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与合格标准
取消了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的做法。规 定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标准。
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检验中,增加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和对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项目进行抽查检测的规定。
第6章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的程序和组织
(2) 航道工程包括: A、航道整治; B、航道疏浚; C、船闸等通航水工建筑物; D、渠化工程; E、航标工程等。
(3)船厂水工工程包括: A、干船坞; B、船台; C、独立滑道等。
3、《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第1.0.4条明确了《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除应符合本标 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B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包括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与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等。
附录C 主要材料试验和现场检验 抽样组批原则及检验项目
对水运工程主要原材料、现场检验项目取样的组批原则和 主要检验项目的规定。
附录D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规定
基本沿用《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06) 的内容。
第4篇 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检验
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 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并与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和板桩码头 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工作协同,对部分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了 同步修订。
同时,还针对近几年个别工程所发生的位移滑坡事故,对码 头的接岸结构和后方回填的施工及检验原则、施工程序、施工 观测和现场监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另外,“四新”项目和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照设计要 求选用相关标准或制定专项标准。
4. 水运工程选用质量标准的原则
第1.1.0.3条对水运工程选用标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水 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 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这是因为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合格是控制 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其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