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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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
为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中卫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利用管理总负责。
将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市县(区)年度效能综合考核。
第三条各县(区)各乡镇一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年度效能得分考核中,耕地保护扣1分,达到15%的问责比例不得分。
第四条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考核与认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与市委、政府对县(区)年度效能综合考核同步进行),数据确定后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主要依据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核查数据和日常执法监管违法用地数据认定。
日常执法监管违法用地数据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动态巡查、“零报告”制度通报中公布的数据,以及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和上级转办违法案件的事实确定。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要将制止违法用地情况作为评优的先决条件。
招商引资及镇村建设及产业发展用地项目,必须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情况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而擅自开工的项目,一律拆除复耕。
第七条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区)、乡镇、单位或企业,视其违法行为,分别通过约谈和问责、扣减建设用地指标,停止土地业务审批事项和土地整理项目措施与处置。
(一)土地利用管理次序混乱或致使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0%,造成严重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办理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重大案件及查处整改事项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用地问题的。
第八条约谈和问责,由市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市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约谈单位和个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结果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
对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条对达到问责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违法事实,分别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对被约谈和问责的县(区)、乡镇在年度效能综合考核时就此项分值以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用地诚信系统“黑名单”,在土地业务专网上公布,取消其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资格,不为其办理供地手续,并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降低诚信等级。
(一)违法用地面积大、性质严重的;
(二)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配合调查处理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在卫片执法检查或各类专项整治行动中顶风违法的。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查报告制度。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一次土地利用管理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向市委、政府报告一次土地利用管理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县(区)、乡镇未将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应当责令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对辖区发生或国土资源所报告的土地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
对在乡、村庄和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对其他土地
违法行为,乡镇政府书面报告国土、规划等部门,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县(区)、镇政府接到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上级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责的暂行规定》、《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