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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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章节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章节二:井下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要求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分为炸药、雷管、信管、引爆器材等四类。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将井下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火工品存放区域分开,避免发生混淆使用。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井下火工品的存放、携带、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严禁擅自使用、私存、乱放井下火工品。

章节三:井下火工品的存放与仓储管理
第七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火工品仓库,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存放井下火工品。

第八条火工品仓库应有专人管理,保持仓库内清洁、整齐,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点,确保存放的井下火工品数量与种类与记录一致。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设置锁具、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动力电池、易燃易爆物品、酸碱物品等与火工品禁止放在同一仓库,以防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事故。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划定明确的区域,不得轻易进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做好进出记录,确保井下火工品的货物流转可追溯。

章节四:井下火工品的携带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才可以携带和使用井下火工品。

第十四条在井下作业期间,携带的井下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容器和标识进行包装,并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程方案和技术要求,并由专人负责操作,禁止非授权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在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和试验,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应遵循“双重限制、双重检查、双重确认”的原则,确保使用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八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结束后,应集中回收并进行分类,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第十九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井下火工品使用档案,记录相关数据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复核,以便追溯和总结经验教训。

章节五:井下火工品的报废和处理
第二十条井下火工品达到使用寿命、失效或丧失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及时报废并进行专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报废的井下火工品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封存、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报废的井下火工品应由专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严禁私自收购、销售或再利用。

第二十三条报废的井下火工品处理应做好记录,包括类型、数量、处理方式等,以备查验。

章节六: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地方安监部门应定期对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若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将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改等处罚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火灾、爆炸等井下火工品事故的,地方安监部门应及时调查并进行处理,对事故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结论
本规定旨在加强井下火工品使用的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放、携带、使用和处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方安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井下作业的安全。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将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工作做得更好,保障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

3. 井下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二、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1. 在使用井下火工品之前,必须安排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指导和安全培训。

2. 使用人员要仔细熟悉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

3. 确保井下作业现场环境符合使用井下火工品的安全要求。

三、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
1. 井下火工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禁与火种和明火接触。

2. 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地点应设有防火设施,保持通风良好。

3. 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由专门配备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押运。

四、井下火工品的使用
1.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作业计划,严禁私自使用或擅自改动计划。

2. 在使用井下火工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3. 在使用井下火工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以避免发生爆炸和火灾等事故。

五、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 在井下火工品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 事故处理应按照《井下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
1. 定期对井下火工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井下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保障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使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规定中未涉及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3. 如有需要,本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以上内容为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范本,详细规定了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储存和运输、使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检查和评估、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能对井下作业的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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