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对妓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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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对妓女的管理
明朝妓女业极为发达,其标志之一是教坊司的成立,教坊司的职掌,乃是“本身以作乐为职,妻女以接客为生”,说白了就是官方的妓院。

明清鼎革之际名闻天下的“秦淮八艳”,则是民间第三产业发达的标志。

洪武初年,经朝廷批准,南京“建十六楼以处官妓,淡烟,轻粉,重泽,来宾,称一时之盛事。

”此外还有记载:“太祖立富乐院于干道桥……夜半,忽遗漏,延烧脱欢大夫衙……复移武定桥等处。

太祖又为各处将官妓饮生事,尽起赴京,入院居住。

”可见官妓业已经极为发达。

而且这种发达,还是得到了官方的支持。

明朝靖难之役时,明成祖朱棣入南京城后,对反对他的人大加摧残,“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茅大方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

”正是这种羞辱性惩罚的表现。

相对程朱理学而言,娼妓业过于发达,毕竟不是好事。

于是,到了明中期的宣德年间,朝廷开始严打。

不过娼妓“虽绝迹公庭,而常充牣里闾。

又有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者,谓之土妓,俗谓之‘私窠子’,盖不胜数矣。


由于禁令并未得到认真执行,官妓虽虽然受到打击,但民间妓院却越来越兴盛。

当然,这对当时的社会风气也造成了影响:“弘治、正德初,良家妆饰,耻类娼妓。

……近时,治容犹胜于妓,不能辩矣,风俗之衰也。

”普通女子的衣着打扮纷纷向妓女靠扰,就是明证。

万历年间是明代妓女事业的顶峰。

“明万历之末,上倦于勤,不坐朝,不阅章奏。

辇下诸公亦泄泄沓沓。

然间有陶情花柳者,一时教
坊妇女,竞尚容色,投时好以博赀财。


明朝对官妓的管理,主要是在礼部下设教坊司进行约束。

有时官妓匮乏,则以郡县之中的乐户补给教坊所缺。

对于私妓,则在官府中注册乐籍,同时对其征收税钱,名曰间按管理。

当了妓女,也可以从良。

官妓的从良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官府除籍,一是偿还身价钱。

但因政治身份入官妓的,则不在此条之内。

“因明永乐时不附靖难兵,遂编为乐籍,世世不的为良者”。

私妓从良则较为简单,花钱为自己赎身并取得从良文书,赎身钱由妓院鸨母规定。

《警世通言》中提及,私娼玉堂春与礼部尚书之子王景龙相好,因要与之结合,故只能花二万两银赎身,取得从良文书。

明朝还规定了妓女的穿着。

明太祖规定:“教坊司乐艺(戴)青卍字头巾,系红线褡膊,乐伎明角冠,皂褙子,不许与民妻同。

”同
时还规定:“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人服”。

明朝还严禁官员嫖娼,处罚也十分严重。

明洪武初年“太祖立富乐院于干道桥……禁文武官及舍人不许入院,止容商贾出入院内……”只允许商人进入。

不光不能嫖,连坐在一起也不行:“叶国珍同苏州妓女混坐,鞭击数十,发瓜州做坝”
明朝官府对于官吏娶娼妓为妻的处罚也极为严酷,“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是再醮倡优婢妾,不许申请。


不光官员,连普遍百姓也不行。

“良男娶奴婢为婚,杖九十,离异。

良女与奴为婚,杖八十,离异”。

明朝对娼妓的管理,虽有无奈之处,但严禁官员以公职身份嫖娼的做法,无疑应该得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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