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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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更新、改造和更换;
(二)物业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区域卫生、绿化、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
(三)物业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包括消防、防盗、监控等;
(四)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五)物业维修、改造、更新等项目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
(七)物业档案管理;
(八)物业客户服务;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相关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物业管理相关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业主和使用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三)爱护公共财产,合理使用物业设施设备;
(四)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考核和活动。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流程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流程如下:
(一)物业接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移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原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移交,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完好。
(三)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物业管理服务评价: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二)业主和使用人监督:业主和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和建议。
(三)政府和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负责;
(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负责;
(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负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出现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