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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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确保工程劳务合同的有效执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程劳务合同结算办法。
二、结算原则
1.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3. 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质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依据;
4. 结算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双方权益。
三、结算范围
1. 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增减工程量;
3.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费用;
4.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四、结算方式
1. 工程量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价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2. 材料设备费用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用进行结算;
3. 其他费用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结算。
五、结算流程
1.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后,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
2. 监理单位对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审核意见报送
建设单位;
3.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4. 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单价及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用等,编制结算书;
5. 施工单位将结算书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结算书进行审核;
6. 审核通过的结算书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结算书进行确认;
7. 确认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结算时间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书的编制;
2.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结算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结算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七、违约责任
1. 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结算书编制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建设单位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 监理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审核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3.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确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八、其他
1. 本结算办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结算办法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本结算办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