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语文 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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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时评”2016年1月号第4辑
1. 见义勇为受伤治疗应有“国家保障”
2. 交通施救别成了合法的“车匪路霸”
3. 空气生态补偿能否既治标又治本
4. 推进“融合计划”要破冰更要融冰
5. 减少外围耗损,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6. 公益捐赠应该向“需要捐赠”转型
7. 警惕艺术比赛暗藏利益输送
8. 禁打“学区房”是防患未然的必要之举
9. 企业可“钓鱼执法”但不能违反法律
10. 简历可包装,人生别造假
11. “被马云搞的没饭吃”从来都是伪命题
12. 残疾人“停车免费”何须“脱掉验伤”?
1. 见义勇为受伤治疗应有“国家保障”
华评
一个月前,家住江北孔浦中轻花园小区的周先生找了一份新工作,软件开发。
用他的话来说,这是一份靠手吃饭的行当,每天都要对着键盘。
然而,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周先生没法去上班了——因为见义勇为,他的右手大拇指“坏了”。
更无奈的是,由于没钱,他没法手术,只能提前出院,待在家里保守治疗(据1月5日《钱江晚报》)。
从当地警方调查和认定的情况看,周先生应属见义勇为,当地警方也正在积极为其进行申报,然当务之急是周先生需要手术治疗的约3万元费用还没有着落。
报道中说,周先生夫妻二人收入都不高,家里也没有什么积蓄,并且在先期治疗中已经花费了很多,根本就拿不出这3万元费用,而且医院还透露,周先生的手指如果不抓紧手术甚至有“坏死”的可能。
医院还强调,被人咬伤的医疗费还不能使用“医保卡”,只能由个人或谁咬的谁支付,但窃贼已经被公安部门刑拘,其家庭也无力承担。
在这种无奈的情况下,周先生只能回家“保守治疗”。
见义勇为历来是社会所倡导的正能量,也是体现一个人高尚道德品格的具体表现,但既然是见义勇为,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伤害甚至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尽管各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有大幅提高,拒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再次发生,但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治疗费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也还欠缺兜底保障,尽管最终申报见义勇为成功,政府会有丰厚的物质奖励,但这种奖励显然是对其行为的褒扬而不是用于治疗的费用。
完全依靠社会捐赠救助,既不现实也未必能及时实现。
尤其是对于某些虽然事实上是见义勇为受伤,但由于多重原因没有通过审批或暂时没有得到批准的正义之举,受伤治疗的费用如何解决,显然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
在现实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种情况,在实施见义勇为行动受伤住院之后,政府部门领导和社会热心人士都会到医院看望并送上些许慰问金,而对于受伤治疗的费用大多没有明确说法,当慰问金用于治疗费用出现不足之后,所有的空缺全指望用见义勇为奖金来弥补,以至于有些受重伤的见义勇为者,在用奖金支付医疗费用之后就已经所剩无几。
尽管很多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动之前,压根就没有考虑过希望用自己的见义勇为行动来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但如果因见义勇为而身体受伤却又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如从前,却也不是人们所愿意看到也更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倡导。
就事论事而言,周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得到基层警方认可,在周先生手指被盗贼咬断无钱支付手术费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制度性的“国家保障”来做支撑,不但不能让其在家
中“保守治疗”,反而应当选择当地最优秀的医疗资源对其进行全力以赴的诊治,实际上这并不只是对周先生个人的关爱,更是对所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弘扬,非但如此,还应当将这些治疗护理等费用排除于奖励之外。
总而言之,让奖励归奖励,治疗归治疗。
不能让见义勇为英雄在受伤治疗、康复和今后工作生活的任何一个环节里流血又流泪,才能真正让英雄无悔,让社会正能量无处不在。
(华评)
2. 交通施救别成了合法的“车匪路霸”
叶祝颐
媒体曾报道《12万元救援拖车费难住车祸司机》,一位司机驾驶货车在北京市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
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司机王允礼坦言“交不起”。
两个月后,12.87万元的拖车费依旧无解。
60个电话录音记录了王允礼60天的努力——为了解决救援公司给自己开出的12.87万元的拖车救援费,他不断地与交通队和救援公司交涉。
(1月5日《北京青年报》)
外地司机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被要求缴纳高达12.87万元的拖车费,无疑很郁闷。
不是说“有困难找交警”吗?面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孤立无助的司机除了接受交警安排的施救服务以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
本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交警,在没有向车主说明拖车费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司机接受了救援服务。
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隐藏着幕后交易。
但是施救企业是交警安排的,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拖车费又如此之高,难免让人联想。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并规定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
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
但是,天价施救的消息不断曝光令人无法释怀。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个没谱的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12.87万元拖车费远远高出市场价与相关收费标准,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也闯了法律制度的红灯。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警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带有强制性。
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交警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不能成为天价拖车费的自由王国。
既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价打劫, 12.87万元的天价拖车费无解。
对此,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交警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维护政府形象。
避免有的部门、有的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相增加车主负担与物流成本。
掏空两部委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惠民灵魂。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当司机需要救援时,交警应该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选择。
而交警安排的却是天价拖车企业,难免让人怀疑交警与施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对此,交警要自证清白,政府也要给交警戴上权力紧箍咒,激活交通施救市场竞争,避免交警指定的企业垄断市场。
如果不规范施救市场竞争,不对权力自肥动手术,不斩断利益链条,物价部门继续不作为,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拖车费也许真会成为疑难杂症。
(叶祝颐)
3. 空气生态补偿能否既治标又治本
高亚洲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1月5日《中国环境报》)
空气生态补偿法其实是为山东首创,它的基本内容是——地市治理空气生态得力,则可以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偿,反之,则要向省财政缴纳补偿金。
此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据悉,截止这一次的“修改”,虽然依然还是以“暂行办法”之名,但在内容上已经进行了两度修改,第一次是在2015年3月增加了动态考核的内容——连续两年达标,省政府不仅有奖励,而且可以豁免下年度的生态补偿,而如果在后续年度出现反弹,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而这一次的修改,则将生态补偿金系数有了明确的提高,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由此再来打量山东首创的空气生态补偿办法,这首先彰显了当地治理空气污染的决心,而治理决心从财政投入之大便可见一斑。
根据2015年的数据,前三个季度,山东省级财政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29亿元。
当然,如此大手笔,也并非是省级层面与地市简单的“花钱对赌”,空气生态补偿的“暂行办法”,着实有着鲜明的治理智慧。
具体来说,公开的空气生态补偿,姑且不去考量补偿本身的利诱功能,它首先是看得见的“政绩排名”,对各地的空气治理能形成倒逼,规避利益主导下的治污懒政;而从具体设计来看,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身也是科学的,也能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契入到地方治理逻辑中去。
从前两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这样的一场看似赌局的治理新法,确实扭转了环保部门长期因权威性不足而有心无力的尴尬,如同杠杆一样撬动了地方在空气治理上的积极性。
于此而言,相较于那些在民怨之下,动辄以“戒烟、人工降雨、禁止露天烧烤”为计的空气治理“大法”,空气生态补偿还真是个“办法”。
那么,是不是说有了空气生态补偿办法,就能从根本上改善空气质量呢?
从空气治理本身来说,它本身就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工程,毕竟空气质量,不仅与一个地方的地理结构有关,而且与当地的产业经济结构也有莫大的关联,从治理上来讲,更是需要从经济、技术等手段多管齐下。
而再回到空气生态补偿办法本身来讲,从根本上说,它是以建立在激励机制之上的治理。
作为一种激励办法,它必须考虑到奖惩的边际效应,换句话说,什么样的奖惩标准,才能起到作用?还必须考虑补偿机制本身的科学性,早在2014年就有专家提出质疑——办法基于空气本身的质量,却没有将污染源实际排放量和区域空气质量紧密联系起来考核。
而再虑及治理本身的公共性,虽然关乎到各地的政绩“排名”,虽然也能明确专款专用,但是,这里最主要还是牵涉到谁来买单的问题。
如果只有由财政买单,无论是谁进谁出,最终还是由纳税人买单。
这不仅牵涉到公共财政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而且由于没有对实际污染源、相关责任人建立直接的奖惩关系,“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治理愿景,最终也会大打折扣。
于此而言,空气生态补偿办法,虽然能够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下,实现空气治理的治标层面,但如果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致设计,恐怕也仅止于治标,并不能实现最终的治本目标。
(高亚洲)
4. 推进“融合计划”要破冰更要融冰
刘建国
广州计划用5年时间,加快推进来穗人员在文化、经济、政治、生活等领域全方位融入广州社会。
昨日,广州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融合行动计划(2016-2020年)》。
该计划提出,2016年将先在5个镇街试点,通过探索创建来穗人员共治议事会、来穗人员党支部等,到2020年实现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9年义务教育和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等若干目标。
(1月5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的“融合计划”,对于来穗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从制度设计而言,即便只是一种渐进性的方式,但也赋予了来穗人员更多的自主话语权,进步价值不容小觑。
比如,创建来穗人员共治议事会、来穗人员党支部,以及非户籍人口子女有条件享受教育政策等,都具有突破性的示范价值。
其实,早在去年,户籍制度改革就拉开大幕。
根据统计,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不管是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还是特大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都呈现出一些新意。
不过,对于公众而言,户籍制度改革依然没有触及深水区,总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
尤其是,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依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待,外来人员依然处于政策的边缘地带。
不过,广州所推行的“融合计划”,较之前很多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无疑更进一步。
公众的期待,自然是享受到政策红利,避免身份的差别衍生政策性偏差。
基于这种认识,广州市的“融合计划”,目前依然是破冰之举,还需要采取融冰的思路和对策。
那么,在下一步的方案部署和完善中,则更应该注重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争取摒弃以城乡标准划分户口的做法,让居住证成为政策常态,体现公平性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从而减轻城市财政负担,实现渐进式改革的目标。
事实上,来穗人员享受“融合计划”,正是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
现实语境下,假如放开户籍制度,人口必然会集聚涌入城市中,教育、医疗、养老资源,必然面临巨大的缺口。
如此之下,必然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由此,需要考量的是,正是在于采取“融合思维”,在实现破冰的前提下,再寻找理想的融冰举措。
通过这种方式,必然会在新来人口与城镇人口之间应该找到平衡,在让外来人员享受到公共服务的同时,又不降低原有户籍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
不可否认,最终打破融冰的隔阂和屏障,需要走很长的路,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是,“融合计划”的推行,正是一个必经阶段和过程,如此才能为后续工作的铺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因此,对于每个人而言,都应该保持足够的耐心,期待“融合计划”背后的配套制度得以完善和优化,进而让每个人都享受到“融合计划”所带来的红利。
(刘建国)
5. 减少外围耗损,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然玉
近些年,一批科研单位频发贪腐,引发各方对科技经费投入方式的广泛关注。
而事实上,过去数年间,全国科研经费大概只有40%是真正用于科技研发的,60%都用于开会、出差等。
而好消息是,随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发布,有望改变不合理的现状,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率。
(1月5日《中国企业报》)
“约60%的科研经费用于开会出差”,这一数据其实并非首次公布。
其之所以再次被广泛提及,一则在于,全国科技经费投入连年持续走高;再者则是因为,体制对“经费分发模式”的改造尚未完成。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众自然有理由担心,科研经费低效使用的格局,是否得到了足够的改善?某种意义上说,如何分配科研经费,从来都是先决性的。
它决定了科研过程的产出,以及科研成果的转化率等等。
开会出差的花费,是否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取?对于这一问题,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要知道,很多差旅费用、会议开支,的确是由特定的科研项目而发生,对此似乎确实应该报销。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另一种情况:不少科研单位,以开会出差为由,以虚开发票为手段,大肆套取科研经费……在一个极端的案例中,曾有某科研课题组,以差旅费名义分37次报销各地到佳木斯的单程火车票1505张,金额28.36万元,占该项目拨入经费57万元的49.75%。
个案虽然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却也提示了一种普遍性的风险。
由此看来,全国万亿之巨的科研经费,多达六成用于开会出差,显然是不合理的。
且就现实来看,多头管理的权力局
面,以及充斥其中的主观性与随意性,自一开始就为科研经费的浪费提供了土壤;再加之,缺乏一套健全的预算、会计和审计机制,又使得花样百出的套取科研经费的行径一再得逞。
即便如今出台了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但是要彻底填补过去的监管漏洞,显然还需要时间。
财务管理技术层面的完善,对于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无疑至关重要。
而除此以外,我们还应思考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是否应该改变,科研经费投放过于集中的状态?一直以来,绝大部分科研经费,总是被定向投给了大学或公共科研机构,由此导致企业科研输血不足、停滞不前。
而在全民创业、大众创新的当下,充分发挥企业自主研发的意愿和潜能,又尤其显得重要。
这事实上提示我们,要以合适的方式,将更多科研经费投向服务平台或“孵化器”,从而调动全社会的研创能量。
可疑的“开会出差”,从来都算不得是严肃的科研,其顶多只能算是外围科研而已。
惟有进一步唤醒企业自主研发的活力,实现高校科研、企业科研的协调发展,同时努力完善对科研资金的体系化、链条化监管,才能让有限的科研经费,创造出更为可观的价值。
(然玉)
6. 公益捐赠应该向“需要捐赠”转型
禄永峰
针对“陕西岐山给残疾人发过冬福利,卧床老头领到超短裙”一事,陕西岐山县蒲村镇政府4日回应称,本次针对残疾人家庭捐赠衣物发放非过冬福利,而是代为爱心企业家捐赠,系企业行为。
当地已在全县开展残疾人、贫困户冬寒救济详细调查摸底工作,对此次衣物捐赠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工作不细心等问题正在调查处理。
(1月5日中国新闻网)由报道可知,残疾人在政府部门领到“超短裙福利”,是来自一家服装企业所谓的爱心捐赠,由于捐赠方与受赠方信息不对称,因此才出现了“冬季送短裙”的荒唐一幕。
说到底,这批“超短裙福利”,是一份爱心企业的公益捐赠。
对于公益捐赠,受赠方素有“来者不拒”的惯性思维,不管捐赠的物品用上用不上,也不管捐赠物品能不能发挥出捐赠方的设想初衷,就稀里糊涂地接受了如此捐赠。
这在很大程度上跟捐赠方“一厢情愿”式的捐赠有关,把受赠方陷入两难境地——与其弃之,不如勉强用之。
譬如,某贫困山区的孩子们缺少日常生活和学习用品,而学校收到的衣服却堆积如山。
这样的尴尬现象在各种公益捐赠活动中并不鲜见。
虽然从捐赠者角度来看,我们不能否认“印图书的捐图书”、“制衣服的捐衣服”、“卖奶粉的捐奶粉”有其合理性,但从公益捐助应发挥的作用来看,就应是急人之困,送到困难群体手中的应该是他们最需要的物品才对。
对于每一个深怀善心的人而言,宁可相信捐赠者的善意行为,也不愿质疑其捐赠之意是在做公益慈善还是在清除仓库。
把多余的物品送给需要的人无可厚非,但捐赠的时候千万别忽略了重点是受赠者“需要”与否。
不当捐赠衍生社会“捐赠资源”浪费。
这不仅体现在日常捐赠,在突发事件捐赠中,同样面临此类问题。
一方面是捐赠者盲目的捐赠,另一方面是派不上用场的公益捐赠资源长期搁置,直至过期变质。
面对如此“集中”和“闲置”的捐赠资源,究竟如何疏导,给公益捐赠开辟一些善意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把捐赠品变成现金从而转化成必需品,通过变卖捐赠品的实际价值而发挥应有的公益价值。
说到底,我们不能忽略公益捐赠应以捐赠者的需要为出发点,让捐赠走出“有什么就捐什么”的怪圈,走入“需要什么捐什么”的良性轨道。
有关部门要解决好捐赠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积极推行引导型捐赠方式,使公益捐赠者的善行积极向服务、权益等多元形式演变。
只要公益捐赠行动做到雪中送炭、润物无声,就能有效解决受赠群体的难处。
(禄永峰)
7. 警惕艺术比赛暗藏利益输送
何勇海
2015年最后一天,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首届“镜头里的小金”摄影大赛落幕。
获奖名单一公布,摄影界一片哗然。
来自主办、承办单位的3位主要领导累计获得包括一、二、三等奖在内的19个奖项,另有多名无法核实具体身份的参赛者也重复获得多个奖项。
有参赛者质疑,“比赛太歪了”“是否有利益输送”?(1月5日《光明日报》)
从报道看,本次摄影大赛旨在全方位展示小金县的秀美山川、风土人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进行有效推广。
可是,从三位主要领导包揽19个奖项、多名其他奖项获得者无法核实具体身份的结果看,实在有借摄影大赛,为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谋取利益的嫌疑。
因为这个大赛的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即便是用手机拍摄参赛,其一等奖奖金也有6000元。
相机或手机一咔擦,就有这么丰厚的进账,难怪一些领导一个人甚至会包揽三四个奖项了。
这项摄影大赛由小金县政府、阿坝州旅游局、某风景名胜管理局等主办,由小金县文体广新局、县文联等承办,据说举办此次摄影大赛共计花费70万元,其中仅有20万元为一家旅游开发企业赞助,另外50万元为小金县的财政资金。
这让人不由得想问: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搞摄影大赛,要不要保障这项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能不能用公共财政资金来满足主办、承办单位领导的摄影爱好,甚至是得奖嗜好?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否则,恐怕会有更多领导以艺术为名,以爱好为媒,举办自己所擅长的这赛那赛了。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领导包揽19个奖项的摄影大赛,会严重损害大赛的公信力,拖累地方文艺事业的繁荣。
面对采访,当地一领导认为,自己作为小金县公民,完全有权利和义务参赛,至于自己的作品获得多个奖项,与工作单位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可他们不要忘了,主办、承办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才能确保赛事公平、公正,这也是各项赛事的常规做法,为何在小金县就行不通了?比赛裁判员当上了运动员,规则制定者最终成为大奖获得者,普遍参赛者只有陪玩的份儿,势必伤害他们的心,打击其搞摄影创作的积极性。
据报道,小金县还将开展“笔尖上的小金”、“歌声里的小金”等赛事。
如果仍像摄影大赛那样玩弄艺术,搞有利益输送嫌疑的评比,肯定难以获得参赛者和老百姓的赞成。
不要说展示小金县的秀美山川、风土人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反会给地方带来负面宣传和影响。
甚至可能给一些人创造便利,利用官员爱好摄影、爱好唱歌、爱好书法等等,以授奖为名,大肆对官员实施“雅贿”。
这些年来,一些落马官员的个人爱好被媒体曝光,比如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就是爱好摄影的代表人物,他头顶官员头衔,摄影作品也屡获大奖,他为摄影“烧”的钱高达千万,自己却没花一分钱,充分体现出爱好是假、敛财是真的本质。
他的落马难道还不能警示我们的官员理清公私关系?利用公权力培养私人爱好,甚至像小金这起摄影大赛一样,拿公款为私人爱好谋取私利,爱好就被严重异化,反而容易成为当官从政的祸害。
(何勇海)
8. 禁打“学区房”是防患未然的必要之举
堂吉伟德
“买房就能上××小学”、“距国贸仅30分钟”,从2月1日开始,这些话语不能在售楼广告中使用了。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中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月6日《京华时报》)
在房地产广告中,学区房可以说是虚假广告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
对于很多家长来说,对于学区房可以说是又爱又恨,爱他则是可以就近入学,解决了优势资源的需求;恨他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