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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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类标准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管、废油漆、过期药品等。
(三)厨余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菜叶、果皮、茶叶等有机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废弃物,如砖瓦、陶瓷、卫生间废纸等。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投放管理
第七条居民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并提供分类投放指导。
第八条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明确分类投放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第九条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四、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遵循分类、减量、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分类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处理。
五、资源利用
第十三条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可回收物、厨余垃圾等生产再生产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水平。
第十六条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垃圾分类习惯。
七、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