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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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修订
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
意见
经市法制办审核,《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10年2月实施,将于2011年2月10日到期。
我委拟对《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1月24日至30日。
二、联系人:邓湘林,黎建文,联系电话:381801756,8010284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
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英文缩写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快速公交运营的具体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范围内的交通监控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和执法,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配套使用的人行天桥(含电梯)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含电梯)、过街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及站台广告灯箱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八条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的需要,协助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
第九条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应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范围内的卫生和乘车秩序的管理。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快速公交沿线公交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如发现有妨碍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条BRT站台灯箱应当根据BRT系统的运营管理需求,优先满足站牌、指示牌等与BRT运营有关的标志标牌的设置。
第十一条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行驶速度不得高于50公里/小时;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
(三)正常情况下,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不得超车,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
(四)需在交叉路口转弯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距交叉路口80-120米范围内,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一般车道行驶;
(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乘坐快速公交线路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人行过街设施、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
(二)在规定区域候车,按先下后上的次序上下车;
(三)依次通过候车区出口通道、人行过街设施离站;
(四)禁止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
(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快速公交车辆及其他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快速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线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但遇前方车道有影响通行的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同方向车道行驶,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二)快速公交车辆不参加运营时,不得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快速公交车辆应当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四)除参加运营的快速公交车辆,其它车辆全天候一律不得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五)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六)环卫专用车辆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
交通拯救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拯救任务。
(七)当其它车道发生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它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并应当提前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信息指挥中心:96900)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
(八)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除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站台区域严禁停靠各类车辆。
第十五条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及站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流浪乞讨;
(三)非机动车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行人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走、停留及在人行横道线以外穿越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四)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站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解释。
tAN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
关于《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一、将办法的名称中的试行去掉,BRT经过一年的试运行,目前各项制度、管理都已经健全,因此已不再需要制定试行办法。
二、目前部分人行天桥配套安装了电梯,且站台广告灯箱设施已经纳入了统一拍卖的范畴,因此故在《办法》中增加对配套电梯的卫生和维护管理;并增加了对站台广告灯箱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BRT系统作为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之一,其首要功能应当满足公共服务的需求,故作为BRT站台配套的灯箱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与BRT系统运营有关的相关标识、标牌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对剩余的灯箱可用于相应的广告开发,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在BRT系统的运作过程中,曾经发生过因水浸造成交通堵塞,公安交警部门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将社会车辆引导到BRT专用车道行驶而造成BRT专用车道交通秩序混乱的情况发生。
为确保BRT系统正常运作,在发生突发事件需借用BRT专用车道时,公安交警部门需提前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