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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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07
•【字号】温政发[2005]63号
•【施行日期】2005.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的通知
(温政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
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
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
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市区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51000元、二档45000元、三档3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档次后不能再作变动。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高于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到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时,根据自选确定的缴费档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一档340元/月、二档300元/月、三档260元/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
今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的待遇。
四、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按温政发〔2004〕3号文件规定的3:4:3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
政府承担部分统一按相应档次缴费标准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划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标准的40%,个人承担缴费标准的30%,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扣缴,在办理确认保障对象手续后,一次性转入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及缴费档次、财政部门提供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确认证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
被征地的经济困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难以承担相应缴费比例所需资金的,允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在双方承担缴费比例之和不少于30%的情况下,协商调整各自的应承担缴费比例。
不足额缴费的,其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其缴费相应比例(政府30%出资部分与村集体、个人实际出资部分比例之和)计算,且缴费标准限定为第三档。
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根据浙政办〔2005〕3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2005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之前到位;2003年、2004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政府承担的保障资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到位。
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于数量大、政府所需资金多,尚不能在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到位的,市财政应列出拨付计划,确保在2007年前到位。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缓解政府财政今后的支付压力。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10%,从土地出让金或当年其他财政资金安排中予以解决。
七、建立个人专户及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
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缴纳资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利息从建立个人专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年3月31日计算一次。
政府出资部分划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基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不记入个人专户。
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其正常调整额,每月按出资比例分别由个人专户、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基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支付。
个人专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基金和风险准备金专户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被征地农民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区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同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去世后,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继承,并一次性予以支领,同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不得归还借(欠、贷)款。
对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
八、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
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应优惠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划和组织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的培训经费从征地调节资金中调剂,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
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九、相关政策衔接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从本通知发文之日的次月起按新待遇相应档次标准调整其待遇。
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自谋职业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根据个人不能双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本人确定享受其中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