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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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2.01
•【字号】琼府办〔2015〕229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琼府办〔2015〕2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琼府办〔201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区域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四、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规划对项目备案的约束性作用,重点是对拟备案项目的国家和省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环境影响预期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在备案前可征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等文件要求,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六、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停止审批建筑砂石料以外其它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要求,对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在备案前可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七、项目备案机关要认真履行备案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的监管。
对于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生态环保、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海域)、环评、用林、用海等审批手续,银行不得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
八、项目备案机关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联动管理,实行部门监管横向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属地备案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跨市(县、自治县)、跨区域、跨流域的,报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的通知》(琼发改审批办〔2014〕265号)即行废止。
附件: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
(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农业开荒的项目。
渔港: 500吨级及以上泊位渔港建设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水电站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火电站:火电站项目,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备案。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区域分布式天然气热电项目,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需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备案。
风电站:并入公共电网的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备案)。
太阳能电站: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备案)。
生物质发电:并入公共电网的垃圾焚烧、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项目。
电网工程:±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其中
±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备案;智能电网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和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煤制燃料项目。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备案。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液化石油气、原油、成品油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非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非异地改扩建项目。
输油管网:输油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非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地方铁路项目(需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备案)。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普通国道、省道等干线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需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备案);需争取国家或省投资补助的旅游公路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现状及规划为三级及以上航道江河水域的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量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10000吨及以上散杂货、多用途码头项目;年吞吐量100万标准箱以下集装箱专用码头;邮轮码头项目;500吨级及以上、千吨级(不含)以下内河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
机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区及航站区改扩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建、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铁矿开发项目和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备案)。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备案)。
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轻工
玉米深加工:玉米深加工项目。
七、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需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备案)。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航道江河水域的项目。
城市供水:跨区域调水项目。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十、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的通知》(琼发改外资〔2015〕846号)中核准之外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十一、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