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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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煤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山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煤矿的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消除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减少火灾事故对人员和设备的伤害,保护生产资料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九条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三)负责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负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和检修;
(五)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六)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救援工作;
(七)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小组,由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制度,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保证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设有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和报警。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当为员工提供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包括火灾防护知识、灭火器使用技能、火灾逃生等。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考核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具体细则和要求,确保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档案,记录隐患排查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配备专职的隐患排查人员,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的预防、报警、扑救、疏散和救援等各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充分保护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禁篡改、隐瞒或销毁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露天煤矿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总结:本制度是针对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的,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和职责、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确保露天煤矿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实施。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通则
1、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8、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9、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做好火灾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使用,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决不能发生丢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23、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24、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二条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
1、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3、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4、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5、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7、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8、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
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9、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即进行处理。
10、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11、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
第三条电气设备防火
1、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2、变压器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3、充电设备的房层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4、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5、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6、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7、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该加套瓷管。
8、不要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不要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没有骨架的电灯照;不要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要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四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
1、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
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2、电线杆要架设牢固,不准做其他用途。
电线应当用瓷珠、瓷夹架设整齐,防止与其他物品接触。
电线与锅炉、炉灶、暖气设备和金属烟囱等,都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
3、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且要接头牢靠、绝缘良好和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4、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5、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6、在贮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及电石桶的库房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当用金属套管,并应采取防爆型灯具。
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
电灯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面。
7、混凝土电气加热应当在有经验的电气人员经常指导下进行;电极及其他加热混凝土的导线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结构做其支持物。
上述加热部件、带电压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热地点,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栏杆围护和设置警告标志。
8、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当切断电源。
9、不要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没有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0、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变(配)电室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电焊、气焊防火
1、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4、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在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5、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条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2、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3、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4、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5、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6、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7、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8、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9、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露天煤矿消防安全,减少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并保护职工、设备和矿区的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露天煤矿及其相关设备、工作场所和员工。
2. 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分工和限制。
包括矿长、安全负责人、员工和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3. 消防设施:矿区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和灭火系统。
这些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火灾预防措施:制度中应明确火灾预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包括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设立火灾警报和疏散路线等。
5. 应急管理:制度中应规定矿区内的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提供紧急救援措施等。
6. 培训和教育:矿区应定期进行员工和承包商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7. 监督和检查:制度中应规定对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制,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提供相关报告的要求。
8. 处罚和奖励:制度中应明确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和对于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措施。
以上仅是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