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发生器安全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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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发生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乙炔发生器使用前,首先必须对发生器的结构、安全装置、管道、阀门等进行检查,确定各部都已正常,才能灌水、加料。
应使用无任何油污和其他杂质的清洁水进行灌溉,并按规定的量加注。
装电石必须按发生器允许的容量来装填,不能过满。
二、必须根据发电机的说明选择具有相应颗粒的电石,使电石的分解速度符合焊、割的工艺要求。
在一般结构的发生器内严禁使用电石粉。
三、应检查回火防止器中的水位,待一切正常,只有这样,才能打开进水阀向电石供水,或通过控制杆向下移动电石以产生乙炔。
四、产气后必须注意压力表、安全阀及各处的接头,如果压力表读数上升过快或压力表指针停止移动,均表示发生器工作不正常,这时必须立即停止发气,待检查排除故障后,才能重新启动。
五、严禁将发电机放置在明火作业区域产气,如周围有不可避免的明火作业区,发生器与明火的距离必须超过10m。
不允许拿已经点燃的焊枪或割炬靠近发生器,严禁在发生器旁吸烟。
六、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压力超过规定值,必须立即停止发气,检查故障。
如水温超过70℃,必须加水冷却或采取其他冷却措施,水位必须保持正常高度,如有下降,要灌水补充,并按规定及时换水。
七、清除电石渣的工作,必须在电石完全分解后进行。
八、发生器停用后,首先,关闭进水阀或将电石篮提升到最高位置,使乙炔停止发生后,再关闭出炔管阀门,停止向作业现场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