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法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6.28
•【字号】黑价联字[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法
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黑价联字〔2009〕45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干警培训费标准的请示》(黑高法[2009]130号)收悉。
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省法官学院收取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初任培训费和法官培训费的批复》(黑财综[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法官学院收取的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初任培训费和法官培训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二、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二年。
收费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你院提前一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