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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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深卫人食卫[2012]3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深卫人食卫〔2012〕33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为加强我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我委组织拟定了《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卫生监督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按照本办法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市级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负责市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

街道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报告、汇总和分析。

第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的卫生监督监测任务;负责出具相应的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报告,并对监测结果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将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回馈。

第三章报告内容
第七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日常监督个案信息、监测信息、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具体见附件)、国家卫生监督专项信息及其他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日常卫生监督个案信息由卫生监督员使用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由卫生监督员负责录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所出具的监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中各项数据是在卫生监督员填报日常卫生监督个案、监测信息的基础上,由计算机统计产生的。

第十条国家卫生监督专项信息报告是指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各专项子系统中上报的信息。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员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人,负责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

报告管理员负责组织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并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

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通过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经审核人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报告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出具监测结果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回馈,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监测结果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

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深圳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上报数据以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数据为准。

第五章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统计分析结果每季度报告一次。

报告内容为上一季度的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时间如下:
各街道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即:报告时限为4月5日前、7月5日前,10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

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即报告时限为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

市卫生监督局报告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以前,即报告时限为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九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

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并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一条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

卫生监督数据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以数据文档形式备份的,应确保备份硬件设施的稳定性及安全性。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在未依法对外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公布。

第七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市卫生监督局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第三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当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报告质量。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汇总表(表1)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表2)
三、卫生监督监测信息汇总表(表3)
四、公共场所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4)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5)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6)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7)
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8)
九、消毒产品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9)
十、学校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10)
十一、学校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1)
十二、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12)
十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13)
十四、职业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4)
十五、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汇总表(表15)
十六、放射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6)
十七、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7)
十八、医疗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8)
十九、无证行医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19)
二十、采供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汇总表(表20)
附件卫生监督信息汇总表
表1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统计时限: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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