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关于工伤医疗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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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关于工伤医疗期限的规定
1. 概述
工伤医疗期限是指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期间的时间。

工伤医疗期
限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工伤人员的权益保护。

在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对
工伤人员的医疗期限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工伤医疗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工伤后,应当向被认定的工伤人员发放工伤证,并告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后,
治疗和康复期限根据其轻伤、重伤和特别重大事故伤害程度不同而确定。

其中,轻伤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重伤工伤
人员的工伤医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别重大事故伤害工伤人员的
工伤医疗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医疗期限内,工伤人员可以获得返聘优先权,并在医疗期限到
期之前向单位提出恢复工作申请。

3.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工伤医疗期限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北京市企事业单位还做出了以下的补充规定:
3.1 休息时间不计算工伤医疗期限
工伤人员在医院治疗期间,单位不应计算其休息时间为工伤医疗期限。

工伤人员治疗期间的休息时间不超过3个月。

超过3个月的休息时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3.2 延长工伤医疗期限
如果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限到期之前未治愈或者未达到康复标准,可以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限。

工伤认定机构经审查批准,可以根据情况延长工伤医疗期限。

3.3 医疗期限到期后的处理
如果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限到期后未治愈或达到康复标准,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工伤伤残费等相关费用。

4. 结语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关于工伤医疗期限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伤人员的医疗期限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工伤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工伤人员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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