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文化服务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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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流动文化服务车管理,提高文化服务车的使用效率,保障文化服
务车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流动文化服务车。
第三条流动文化服务车是开展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广大
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文化服务。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流动文化服务车应保持整洁、美观,车身喷绘单位标识,车内外环境整洁,设备完好。
第五条流动文化服务车由单位统一采购,购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流动文化服务车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进行其
他形式的交易。
第七条流动文化服务车使用年限为8年,使用期满后,根据车辆状况及实际情况,可申请更新。
第八条流动文化服务车登记造册,明确车辆编号、购置时间、购置价格、使用年
限等信息。
第九条流动文化服务车日常维护保养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流动文化服务车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确保车辆安全
运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
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第十五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不得利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流动文化服务车主要用于开展文化服务活动,包括图书借阅、数字资源
推广、文化活动宣传等。
第十七条服务车运行路线由单位统一规划,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服务车运行时间应避开高峰时段,确保服务效果。
第十九条服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地点。
第二十条服务车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群众宣传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的文化素养。
第二十一条服务车在服务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文化服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车速适中,不得超速、超载。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周边环境,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六条服务车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流动文化服务车驾驶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安
全驾驶、服务态度等。
第二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