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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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
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港口条例》贯彻实施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条例》学习培训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条例》施行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服务中心)等要将《条例》列入理论中心组学法内容,提升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和条款内容的理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把握《条例》基本要求,明晰工作职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港口发展中
的问题。
(二)开展行业执法管理人员学习。
省厅将在政务网站公布《条例》全文和解读,便于全系统和社会公众学习理解《条例》;将《条例》纳入省厅年度执法培训,重点做好领导干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执法骨干学习培训。
各单位要将《条例》列入执法人员培训课程,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对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培训,提升港口执法、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平时学习,促进执法管理人员理解掌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执法人员要主动加强学习,严格履行港口管理职责,确保《条例》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
二、积极主动开展《条例》普法宣传
(一)纳入普法计划。
各单位要把《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七五"普法规划和2020年度普法计划,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积极学法、用法、普法。
要围绕《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尤其是从全社会和港口从业者关心关注的内容入手,做好普法宣贯,力求切合实际、贴近群众,便于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条例》的实施。
(二)结合"江淮普法行"等活动开展普法。
各单位可在机关、公共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等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区、公共服务区域,通过悬挂标语、散发资料、主题宣传画等方式,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普及活动。
《条例》施行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在执法中普法,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三、抓好《条例》各项制度落实
(一)依法全面履行港口管理主体责任。
作为本次《条例》修订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主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全面履行港口管理职责,切实将《条例》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做好港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的划转,形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服务机构密切配合的港口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港口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做好"放管服"改革承接落实工作。
《条例》删除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实施卫生除害场所审批规定;取消了港口试运行要求;由省厅承接了交通运输部下放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事项;将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以及港口理货业务调整为备案管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承担相应审批、备案任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及时做好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编制完善相应业务服务指南、权力监管细则等,按照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和业务办理,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网上办、马上办和一次办,优化港口发展市场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
本次《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港口污染防治等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作业全过程管理的制度规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着力将《条例》有关港口规划、建设、岸线、经营、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要将《条例》贯彻落实与长江(安徽)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紧密结合,依法加快提升港口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推进港口安全应急设施、污染处置设施、船舶岸电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指导、督促港口经营人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要强化港口规划统筹发展建设管理的作用,加强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做好临时港口岸线审批和监管工作,临时港口岸线不得用于建设经营性码头。
四、依法做好港口经营活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业务工作与执法监管的衔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着力提升基层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重点加强对港口建设、安全生产、污染
防治以及取消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依法惩处港口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
要全面推进实施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港口执法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要根据《条例》修订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港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录入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指导管理、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执法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各单位《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总结于2021年6月20日前书面报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