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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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通[2003]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5
【实施日期】200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申报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03]4号)
为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在我市的发生与流行,切断疫病传播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外来、外归人员的申报管理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我市境内的外来、外归人员,必须立即主动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两周内是否去过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

对不报、瞒报或谎报的,作为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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