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吊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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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吊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行吊桥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吊桥的安全运行,维护市容市貌,保障行人通行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人行吊桥管理。
第三条人行吊桥是指为行人过河而设的桥梁设施,由市政府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人行吊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便利为本”的原则,加强对人行吊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制定本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人行吊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人行吊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行吊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人行吊桥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第十条对于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中的突发问题,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人行吊桥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人行吊桥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人行吊桥的使用时间为每天早上6:00至晚上10:00,其他时间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人行吊桥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吊桥管理部门的指示进行排队等候过桥,不得私自跳队。
第十三条人行吊桥的使用者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在吊桥上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毁坏设施。
第十四条人行吊桥上禁止骑行、滑轮、推车等行为,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桥并进行警告。
第十五条人行吊桥上禁止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桥并进行警告。
第十六条人行吊桥上禁止聚众赌博、打闹打架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处理。
第十七条人行吊桥上不得设置商业摊点,不得进行乞讨等借道行为。
第十八条人行吊桥上不得进行宣传活动、集会游行等聚集性活动,如有需要,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九条人行吊桥使用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通行,需向管理部门报备并取得批准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人行吊桥上不得悬挂、张贴违法、违规的广告宣传品,一经发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清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人行吊桥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并报警处理。
第三章人行吊桥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行吊桥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故障,应当立即通知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处理,不得私自擅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行吊桥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吊桥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吊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人行吊桥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人行吊桥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人行吊桥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吊桥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理吊桥运行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二十八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吊桥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吊桥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吊桥的保险责任,确保吊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人行吊桥管理的监督审核
第三十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吊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吊桥运营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听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吊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人行吊桥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投诉,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人行吊桥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人行吊桥使用者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人行吊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善、缺乏监督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人行吊桥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十七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行吊桥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吊桥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十八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宣传吊桥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十九条人行吊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种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吊桥安全管理规定的重视和遵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以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照新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人行吊桥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十二条对于管理部门在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进展,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励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
如有需要,可对本管理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