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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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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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湘潭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

二、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
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

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助视器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训练、实践。

时间不少于1个月,补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1000元。

2.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

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

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超过10个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3.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

每年训练时间为10个月(同一年度康复救助不超过10个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4.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或跨项目补助。

5.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档案、环境布置、人员培训。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

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

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肢体残疾儿童。

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

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

其他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助视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佩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7.5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
不再重复享受救助)。

2.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8万元,其中含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手术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以上救助标准为湘潭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1)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费用;(2)在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教育、辅助器具、社会融合活动等服务产生的直接支出;(3)用于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所需的各类普及型辅助器具;(4)用于控制致残疾病而需长期服用的特殊食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5)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本着自愿原则,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下同)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含各园区和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级残联组织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

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救助申请地无康复训练机构或康复训练机构不完善,确实需要申请异地或上一级康复机构康复的,可转介异地或上一级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备案。

各级残联组织应向上级报送本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

3.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县级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2.获准接受异地或上一级康复机构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五)评估。

市、县残联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政策衔接
(一)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二)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在扣除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城区(含园区和示范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作配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督导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责残疾儿童
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准入(残联组织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名单)、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鼓励市内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培育康复专业技术人才。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系列职改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市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协调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

医保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应急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二)建立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能力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搭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含康复建档、评估、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信息记录的基本康复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

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技术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持服务,提升残疾儿童家庭康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完善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

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
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资格或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做好政策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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